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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各类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27号
  • 【发布日期】1994-03-07
  • 【生效日期】1994-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各类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各类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4年3月7日新政办〔1994〕27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各部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本着服务第一,严格把关的精神,制定了一些口岸规费征收办法,对扩大我区对外开放,发展外经贸事业,起到了重要使用。但是,执行以来各方面普遍反映目前口岸收费繁杂,项目过滥,有的部门对把关、服务和创收的关系处理不当,随意性较大,已经影响到外经贸工作的发展,影响了我区对外开放的形象。
为进一步促进外经贸工作的更大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两级审批和简化手续、方便进出的原则,对目前口岸全部规费进行了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第一批不合理的口岸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严格执行通知精神,维护规费管理的严肃性,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各主管部门要从各口岸实际情况出发,继续严格清理各项收费,立足于能少收的尽量少收,能不收的坚决不收,并将清理结果于三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作为第二批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公布取消。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前清后乱现象,对不执行规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法纪,认真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以确保我区对外开放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 第一批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清理目录


取消收费项目(23项)
1.海关:
(1)统计资料费;
(2)车检费;
(3)备案手续费;
(4)电脑预申报关费、代理报关手续费;
(5)查单费(10元/次)。
2.商品检验:
(1)进口车辆商检费(新:550元/大车,250元/小车;旧:250元/辆);
(2)监视装卸收费中的火车重货加收装卸费(0.2元/吨)。
3.边防检查:
(1)《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手续费(2元/张);
(2)为出入境团组人员提供的对外联络服务费50元/次);
(3)铁路运贷检查费(0.2元/吨);
(4)口岸夜间边检费5元/人)。
4.卫生检疫:
(1)制单费(4元/张);
(2)霍尔果斯、吐尔尕特口岸卫生检疫部门自定的旅客进出关检疫费(2元/人)。
5.动植物检疫:
(1)食糖检疫费;
(2)外运公司代收的车辆检疫费(0.20元/吨);
(3)阿拉山口查验费(2美元)。
6.口岸办:
(1)对入出境的中外旅客收取的口岸管理费(散客每人每次10元人民币或2美元,团组旅客每人每次5元人民币);
(2)入出境外国旅游车、赛车及其他专业车(30美元/辆、次,只收单程)。
7.铁路:
阿拉山口站无计划货物落地费(10元/吨)。
8.交通运输管理收费项目:
吐尔尕特口岸交通管理站收取的口岸调运货物手续费。
9.阿拉山口外运公司:
(1)轻抛货劳务费(按货值5%收取);
(2)制单费5元/车皮);
(3)请车皮计划费(150元/车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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