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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宁市非交通占道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005
  • 【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号
  • 【发布日期】1994-02-26
  • 【生效日期】1994-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宁市非交通占道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非交通占道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管理,保障市区内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交通占道管理是指对占用市区内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和临街建筑物前与人行道相接部分的管理。

第三条 市区非交通占道实行分级管理。朝阳路、民生路、朝阳环形立交桥和江滨立交桥下、兴宁路(含西二里)、新华街、当阳街、民族大道、人民路、新民路、七星路、江南路、共和路、明秀路的非交通占道由市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直接管理;其余街道的非交通占道由所属城区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凡需在市区内非交通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分别向市城建局或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办理占道手续后,方可占用;经批准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交占道费。

第五条 凡损坏路面的非交通占道的当事人,必须及时修复,否则将处以损坏面积造价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六条 凡未经批准而违章非交通占道的,处以每次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对非交通占道的监察管理,由市、城区各自的城建监察管理队伍或综合执法队伍负责,监察管理范围按本规定第三条的分工实行。

第八条 对非交通占道收费、罚款均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收据和罚款收据,收费和罚款统一上缴财政。作为城市维护费用由财政监督使用。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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