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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1-26
  • 【生效日期】1994-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

(1994年1月26日皖政发〔1994〕5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我省自1952年起,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40多年来,它对保证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浪费严重,支出增长过猛,加重了国家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负担,不利于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卫生资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公费医疗开支大量突破指标的问题不能任其发展,对公费医疗开支要逐步做到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财政和享受单位主动配合,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并适当与个人挂钩等办法”的要求,参照部分省市的做法,现就我省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为主的办法,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定额经费及时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以便把医疗管理和经费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公费医疗管理、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实施意见,尽快付诸施行。

二、实行医疗费用与公费医疗享受者经济利益适当挂钩。根据我省职工目前实际收入水平,挂钩的比例实行限额封顶,即一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限。个人负担的具体标准是:在职人员按工龄长短分别自负门诊医疗费用的10-20%、住院医疗费用及大型仪器检查费用(指100元以上的单项检查项目)的5%;退休人员自负门诊医疗费用的5%、住院医疗费用及大型仪器检查费用的3%。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个人负担部分全免。
甲类传染病、精神病、癌症及因公负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与个人挂钩。

三、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及超定额分担比例。各地应按照保证基本医疗需要和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的原则,根据上年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综合考虑物价浮动等因素,由财政、卫生部门确定公费医疗经费的定额。
实行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后,公费医疗经费超定额的开支,除按规定个人负担的部分外,由财政、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合理负担,由财政负担70-50%、医疗单位负担10-20%、享受单位负担20-30%。

四、采取必要的奖罚措施。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公费医疗患者基本医疗的前提下,节约的经费全部或大部分留给医疗单位,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做得好的地区和医疗单位,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卫生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并给予适当奖励;管理不好的,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当前,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清理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的人数,杜绝非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二)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制止乱收费;(三)坚决纠正公费医疗中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开药”、出售非治疗性药品,进行不合理的医疗处置、检查等;(四)实行定点医疗、转诊转院、检查监督等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五)加强医药生产、供应部门的统一管理,切实保证按国家计划和医疗需要组织生产和供应,努力提高药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坚持制止搭配销售,搞异型包装等不正之风;(六)各享受单位要加强管理,配合支持医疗单位管好公费治疗。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日趋复杂,任务更加繁重。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医疗单位承担公费医疗管理任务后,也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强化管理。

七、改革公费医疗制度直接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社会各方面。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树立全局观念,认真部署,精心实施,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市、县的具体实施细则,请抄报省卫生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医药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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