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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111号
  • 【发布日期】1993-12-25
  • 【生效日期】1993-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灾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灾工作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桂政发〔1993〕111号)

我区自然条件差异大,气候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广,成灾强度大。建国以来,平均每年有二千万以上人口、二千多万亩农作物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袭击,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几十亿元。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每年都要拿出大量资金和大批物资用于抗灾救灾。近年来,由于救灾工作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顺,使得自治区一级的救灾任务越来越重。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要求,推进我区抗灾救灾工作多元化、社会化,保障灾民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转变职能,深化改革,加强各级政府的救灾救济职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逐步实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的体制。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进程,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全区要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管理的新体制,即按灾情的客观标准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小灾,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救灾责任,中央管特大灾害救助,自治区管大灾补助,中灾和小灾主要由地(市)、县政府解决,切实保障灾民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增强救灾工作的实力。中央、自治区不再统包。因此,今后对遭受中、小灾害的地区所需的救灾资金、物资,应该按各级政府承担的救灾责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自行解决。

二、认真做好“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的预算。为切实做好农村灾区群众的生活安排,从一九九四年起,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要把“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当年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财政部门检查监督。

三、广开救灾资金渠道。要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吸收国内外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救灾款物,使社会捐资成为救灾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减轻政府负担,发挥社团组织作用。

四、切实加强灾情报告和补助申请工作。今后,各级政府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为抓好救灾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凡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地方财政确实无力全部解决因灾造成的困难,需要中央、自治区给予补助款、物的,必须注意做到:一是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报告灾情,不得谎报和夸大;二是申请救济补助的报告,必须说明已安排使用的地方资金、物资和实际需要补助的款额;三是当地政府要核实灾情,主管负责领导签署后才能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四是凡自治区下拨的救灾款物,由区民政厅、财政厅拿出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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