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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3]44号
  • 【发布日期】1993-10-23
  • 【生效日期】1993-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23日黔府发〔1993〕44号)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开展和深化,我省地产市场逐步建立,截止今年七月,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或认可的开发区九个,有30个县(市、区)开展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仅1992年出让土地238幅,面积340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1亿多元。地产市场的培育发展,不仅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土地资产效益的发挥,而且还为我省经济发展和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了条件。但是,我省地产市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有些开发区的设立未充分论证和报批,带有很大盲目性;存在的有法不依、越权批地、多头批地和未批就用,导致土地供应总量失控。二是地产市场尚不规范。出让供应的土地少,“关系地”、“人情地”依然存在;行政划拨土地非法自发交易的多,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三是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严重滞后,影响土地出让的正常进行,当地政府同意投资者先选地后规划、边开发边规划。四是有些地方土地统管体制不到位,部门间的扯皮妨碍了土地统管各项措施的实施,给“炒地者”有机可乘,造成地产市场混乱。五是对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转让缺乏有效管理,一些企业在经营中炒卖土地,偷漏土地税费,获取暴利,吸引大量资金投向房地产,房地产企业过多过滥,投资结构不合理。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清理在建项目用地,纠正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各地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对开发区和在建项目用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处理。凡越权批地、多头批地和下放土地审批权的一律无效,必须依法重新进行审查和报批,属于允许继续建设的项目用地,要在12月底以前补办用地手续,超过期限而不补办的,必须按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未依法批准又是停、缓建的项目用地,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经合法批准但属停、缓建的项目用地,能耕种的要暂交农民继续耕种;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要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凡未征为国有的集体土地,不得出让和进入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市场的要限期清理,并依法补办手续;对以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入股参与经营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不得转让。
对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土地法律法规的合同要进行纠正;对符合法规的合同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要督促受让方履行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

二、加快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强化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各地要加快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镇建设详细规划的编制也应超前。已完成规划编制的,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其不适应的部分进行调整充实;已批准的开发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使土地利用规划在宏观上能够指导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结构优化,并为制订建设用地计划、特别是出让计划提供依据。
要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各地要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省下达的建设用地总指标、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指令性指标,不能擅自突破;如需突破的,要按规定事先报经批准。同时要合理调配房产开发用地计划、开发区用地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例,逐步掌握以土地供应计划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继续清查土地非法交易,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要继续抓紧对我省城镇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进行清理。凡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联建、联营的,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的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在各地规定的清理申报期间,主动申报补办手续的,可优惠补交出让金;逾期不申报的,可加大收费;清理期限结束仍不来补办手续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全省要在1994年底前基本完成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的清理整顿,并抓紧建立和完善其管理制度。

四、加大地改力度,实行出让垄断,扩大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政府高度垄断。土地出让方案,按法定审批权限,报经上级土地部门审核、政府批准,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禁止非土地部门多头对外洽谈土地使用权出让。
要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增加土地市场调节度。今后,除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公共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的非经营性用地可继续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用地,原则上要以出让方式供地。出让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协议出让的要进行土地评估,出让地价要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关系地”“人情地”。

五、严格土地登记制度,对土地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各地要加快地籍登记发证步伐,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无论是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都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做到每宗地都有户头,交易一次,登记一次,代收一次税费。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对其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要尽快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切实加强土地变更登记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土地转让活而有序,坚决制止“炒地皮”的投机行为。凡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要进入市场,必须先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才能正式转让交易,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手续;土地出让后必须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投资未达总投资额20%以上的不许转让和预售;出让后两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部门还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收缴工作,在土地增值税未出台前,可先在出让合同中规定条款予以体现。

六、加快地价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地价管理
各地要尽快健全地价评估机构,抓紧进行城镇国有土地分等定级,力争在1994年完成主要城镇的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并注意根据地价变化趋势及时予以调整,从宏观上对地价加以调控,防止竞相压价造成土地资产流失。同时,要在基准地价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出让或转让的实际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宗地地价评估,确定宗地底价,适应土地出让的需要,也为土地转让核定土地增值额、计收土地税费和实施政府优先购买权等提供参考依据。今后,未经宗地地价评估的,不予办理土地转让或以地产折股合资等有关手续。

七、清理房地产公司,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产管理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各地要在清理房地产公司的基础上,对注册资金虚假、没有开发能力的,一律停止供应土地;对偷漏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要及时追缴;对以虚假注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开发能力的,由政府定价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金融和土地部门不能开办房地产公司,已开办的要在人、财、物方面脱钩。对受政府委托承担生地变熟地开发的土地开发中心可以保留,但开发的熟地交由政府出让。
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对房地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业务骨干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才有资格经营房地产,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执照。

八、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化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经济工作做出重大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应当站在稳定和发展经济的高度,树立土地问题的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把贯彻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列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自觉地把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资产管理纳入宏观经济决策之中,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坚持依法办事,杜绝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强化城乡土地和地政的统一管理职能,尽快建立规范的、完善的社会主义地产市场,促进改革开放,保障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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