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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3]37号
  • 【发布日期】1993-10-18
  • 【生效日期】1993-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3年10月18日吉政发〔1993〕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在省政府公布第一批废止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深入清理,现将第二批废止的乱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具体项目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未经省政府批准自行下发的行政事业性和未按审批权限报批自行下发的经营性收费文件,按照哪一级发文哪一级纠正的原则,由发文机关、单位在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开予以纠正,并报省政府备案;没有正式下发文件的收费项目,也要由执收单位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取缔。

二、对未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局关于对企业现行收费项目审核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2〕22号)规定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收取的抵押金,应发文取消。对必须收取抵押金的项目,应于本月底前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三、各级政府要组织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废止的乱收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违纪行为。
附:第二批废止的乱收费项目

附件: 第二第废止的乱收费项目


一、全省性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主管部门 收费范围
1 列车雅座费 沈阳铁路局 向旅客收取
2 列车雅卧费 沈阳铁路局 向旅客收取
3 候车室雅座费 沈阳铁路局 向候车旅客收取
4 列车地方投资补偿费 沈阳铁路局 向旅客收取
5 新型车加价费 沈阳铁路局 向旅客收取
6 临时加挂车服务费 沈阳铁路局 向旅客收取
7 “松江”号支农列车加价费 沈阳铁路局 向旅客收取
8 代办计划外运输服务费 沈阳铁路局 向旅客收取
9 成人、中专毕业证书验印费 省教委 向领取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10 公派留学生管理费 省教委 向公派留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11 农民中专生毕业资格审查费 省教委 向毕业生收取
12 门前三包费 省建设厅 向企事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收取
13 扫雪费 省建设厅 和企事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收取
14 中小学补考费 教育行业 向补考生收取
15 中小学降级生费 教育行业 向降级生收取
16 中小学档案费 教育行业 向在校生收取
17 初中三年选班费 教育行业 向选班生收取
18 中小学转学费 教育行业 向转学生收取
19 少先队活动费 教育行业 向少先队员收取
20 中小学建校费 教育行业 向中小学入学学生收取
21 中小学桌椅押金 教育行业 向在校生收取
22 中小学补课费 教育行业 向补课生收取
23 运输业经营许可证费 交通行业 向从事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24 运输业经营牌照费 交通行业 向从事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25 占道许可证费 城建行业 向占道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26 占道许可证押金 城建行业 向占道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27 运输许可证押金 交通行业 向运输单位和个人收取
28 烟草专卖证押金 烟草行业 向申领烟草专卖证的个人收取
29 安全登记证押金 公安行业 向申领安全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30 修理业许可证押金 交通行业 向运输、修理单位和个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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