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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贯彻执行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87号
  • 【发布日期】1993-09-30
  • 【生效日期】1993-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贯彻执行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贯彻执行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9月30日桂政发〔1993〕87号)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与增长,1991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48号)文件,两年多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办好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快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现就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多渠道筹集;继续鼓励在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原则下的捐资助学活动。各级财政必须按照“两个增长”的原则安排足教育经费,不留缺口,并确保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对桂政发〔1991〕48号文件的个别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城乡居民建房要征收学校修建费问题。停止执行第十一条中关于“农村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征”的规定;城镇居民建房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征”的规定执行。
(二)停止执行第十五条关于“高中、初中、小学每生每学期分别收取10元、7元和5元,用于学生所在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规定。
(三)桂政发〔1991〕48号文件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应坚决执行。

三、要切实搞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工作。教育费附加是国家对缴纳农业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征收的款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合理收费。征收教育费附加不等于教育集资。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削减计征比例或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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