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5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9-14
  • 【生效日期】1993-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