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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区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80号
  • 【发布日期】1993-08-30
  • 【生效日期】1993-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区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区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1993年8月30日桂政发〔1993〕80号)

国务院于1993年6月27日发出了《 关于开展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47号),决定从1993年9月开始,对全国第三产业进行一次普查。7月28日,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电话会议,邹家华副总理作了动员报告,国家统计局局长、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协调小组副组长张塞作了具体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47号文以及7月28日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现就开展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普查的范围是从事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包括专门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如商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单位和行政机关、部队等;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企业中附属的第三产业单位;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户。
普查年度为1991年和1992年。
普查的内容包括:反映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的指标,如单位数量、从业人员等;反映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指标,如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成本费用、销售税金、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支净额、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专项基金收支等;反映第三产业实物资产情况的指标,如固定资产原值、库存总值等;反映第三产业重点行业业务活动的指标,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等。

二、普查工作时间
根据国务院要求,这次普查工作从1993年开始,199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成立自治区第三产业普查协调机构
为了保证这次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计委牵头,自治区统计局、经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税务局等单位参加的自治区第三产业普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小组负责审定普查方案和组织普查等工作,协调并处理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员主要从自治区统计局抽调,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协助工作(普查协调机构和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市、县要相应成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这项工作,并请各地、市、县于1993年9月7日前将第三产业普查协调小组成员、普查办公室负责人名单以及办公地点、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函告自治区第三产业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普查工作的具体部署和安排
自治区第三产业普查协调小组成立后,将根据国家的具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制定《广西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行动方案》(另文下发)。各地、市、县,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五、普查经费问题
这次普查工作主要是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统计资料,因此,普查经费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地、市、县财政负担。普查经费的具体数额,由各级第三产业普查协调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六、建立普查制度
国务院要求,从1993年起,每10年对第三产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其间第5年,对重点行业进行一次统计调查。各地、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此要求建立和完善普查制度。
这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是继全国人口普查和工业普查之后又一次国情国力的重大调查,涉及面广、门类庞杂、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为第三产业普查创造人、财、物等方面的必要的条件,抓紧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积极配合,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统计、财务、业务等核算资料,确保全区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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