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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经委、电力局、 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3]40号
  • 【发布日期】1993-08-14
  • 【生效日期】1993-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经委、电力局、 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经委、电力局、
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8月14日津政发〔199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经委、电力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

一、为加快天津市电力建设,弥补电力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需由本市投资建设的发电机组和电厂提供电力的,应通过购买用电权的方式取得新增用电指标。

三、出售用电权的规模,按年度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市电力局核定。

四、出售用电权的标准
(一)申请新增用电的单位,目前按每千瓦供电能力二千五百元标准购买用电权。
(二)新建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十元标准,由建设单位购买用电权。

五、购买用电权手续
(一)新增用电单位申请购买用电权,500KVA以上(不含500KVA)的用户由市计委审批,审批时征求市经委、电力局的意见;3000KVA以上的重点用电项目,由市计委、经委、电力局联合办公审定;500KVA以下用户及新建住宅购买用电权,由市三电办公室审批,并定期将审批结果报市计委备案。
(二)新增用电单位向市经委申请办理变压器增容手续。
(三)新增用电单位持批件到市三电办公室签订购买用电权的供电协议。此协议待交款后生效。协议副本由市三电办抄市计委、经委。
(四)新增用电单位持所签供电协议,到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缴纳购买用电权的款项。对一次缴款确有困难的,可分两次缴纳。具体分缴办法和供电办法由申请用电单位与市三电办协商。津能投资公司将缴款收据联单分送市计委、经委、三电办公室。

六、供电办法
(一)购买用电权一般在协议生效一年后开始供电,供电期为二十年。
(二)购买用电权的用电指标,按每千瓦年用电五千小时计算电量。购买用电权的单位取得指标后,即纳入我市计划用电管理,由市电力局按协议保证供电。

七、购买用电权取得的电量,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执行,免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

八、出售用电权的资金管理
(一)市计委委托市津能投资公司收取的出售用电权所得资金,在银行设点专户,连同利息专款用于地方电力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二)市津能投资公司从所收取的费用中提取千分之三的手续费,其中千分之二返还市电力局。
(三)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结存情况,由市津能投资公司每月向市计委报告一次,并抄送市经委、电力局。
(四)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九、出售用电权有关税收事宜,参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111号)的政策办理。

十、本暂行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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