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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3]118号
  • 【发布日期】1993-08-11
  • 【生效日期】1993-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意见的通知

(1993年8月11日桂政办〔1993〕118号)

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的意见

为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保障我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各级电力设施保护组织
(一)各地(市)县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业的一位副专员、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经委、公安局(处)、供电局(公司)、工商局各派一位领导担任,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二)各乡(镇)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小组,组长由一位副乡长担任,副组长由乡(镇)派出所所长、武装部部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各级电力设施保护组织的任务:组织沿线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检查本地(市)县(市)、乡(镇)电力设施保护情况,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案件,对沿线群众进行宣传国务院颁布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电力规程的教育工作,调解和处理专业护线员以及变电站因工作等原因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四)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监督、检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实施情况,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建立健全群众护线责任制
(一)凡110千伏及以上过境输电线路,一律按县行政区域划分,并由该县供电局(公司)承包管理。做到县包片,乡包段,护线员报杆,层层签订合同。35千伏线路由各县电力部门组织护线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保护范围:杆(电杆)、塔(铁塔)、基础、护坡、排水沟、拉线、引下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以及拦河线(包括该线上的各种部件)。
(三)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10千伏边线向外延伸各5米,35千伏及110千伏两侧边线向外延伸各10米,220千伏两侧边线向外延伸各15米,500千伏两侧边线向外延伸各2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防护区域。
(四)群众护线员责任:在重点地段上每人负责若干基杆(塔)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积极向沿线的群众宣传国务院颁发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电网安全规定的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协助专业护线员搞好线路杆塔、道路的正常维护工作,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查破坏线路杆塔发生的各类案件,对责任范围内的线路杆塔应每10天到位检查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供电局(公司)和公安机关,及时报告产权单位迅速组织修复,报告情况时需要的邮电通讯费用由产权单位解决。

三、群众护线员的报酬
承包单位同产权单位签订合同后,由拥有该线路产权的供电局付给承包单位线路维护费。线路维护费标准为:110千伏―30元/公里・年,220千伏―40元/公里・年,500千伏―50元/公里・年。责任范围内的线路上季度无外力破坏、损坏的,下季度发给上季度的线路维护费。

四、奖惩办法
(一)奖励
1、电力线路设施在各县(市)责任范围内,全年无外力破坏、损坏的,该县(市)评为年度保护电力线路设施先进单位,并发给奖金。
2、各乡(镇)群众护线组织能积极向群众宣传《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处理因外力破坏、盗窃、损坏电力设施案件,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可评为先进集体(乡、镇政府),并给予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护线员发给奖金。
3、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由电力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外,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还可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
(二)处罚
1、辖区内电力线路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盗窃案件的单位和集体不能参加年度评先进。
经专业护线员检查,发现基杆、塔有外力破坏、损坏未报的,扣除全年护线费用的10%,造成重大后果的,全部扣除。
2、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按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二十七条处罚。
3、对严重破坏、盗窃损坏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轻微破坏、盗窃损坏电力设施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4、对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线路维护经费在成本中列支,其中一部份作为奖励资金。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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