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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制止盲目兴建计划外卷烟厂和烟叶复烤厂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3]116号
  • 【发布日期】1993-08-04
  • 【生效日期】1993-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制止盲目兴建计划外卷烟厂和烟叶复烤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制止盲目兴建计划外卷烟厂和烟叶复烤厂的通知

(1993年8月4日桂政办〔1993〕116号)

近几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两烟”生产的决定》,把发展“两烟”生产作为振兴广西经济的大事来抓紧抓好,使全区烟草业出现稳步增长的好势头。现在我区已有11家卷烟厂和11家烟叶复烤厂,总生产能力达卷烟170万箱,复烤烟叶180万担。按“八五”计划安排,到1995年,全区年产卷烟120万箱,年产烟叶150万担,现有的卷烟生产能力和烟叶复烤能力已基本满足需要,并且形成了合理布局。但最近个别县,如上林、荔浦、罗城、武宣等县,擅自盲目兴建计划外卷烟厂或烟叶复烤厂。为了制止重复建设,避免浪费资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县要严格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坚持依法管理。要对过去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纠正。

二、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兴建计划外卷烟厂和烟叶复烤厂。已在建的计划外卷烟厂或烟叶复烤厂,要立即停止建设,并妥善做好项目转产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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