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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颁布《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1993]90号
  • 【发布日期】1993-06-22
  • 【生效日期】1993-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颁布《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3>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我省河流水质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跨越市(地级市)行政区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和鉴江的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以下统称跨市河流)。

第三条 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控制断面,确定水质控制指标,落实相关市(指上、下游或左、右岸相邻的市,以下同)的责任,做到边界水质达标交接。
跨市河流边界控制断面的设置、交接关系、水质控制目标和监测单位,按照《广东省主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方案》(附表一)执行。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境内跨市河段水质负责,把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列入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并按省人民政府批复下达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执行;市政府应将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县(区)、乡(镇)。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的水利、城乡建设、卫生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跨市河流边界断面的水质监测、评价按《水质监测、评价控制指标值》(附表二)执行。监测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条 跨市河流边界断面的水质监测由省确定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相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可在同一断面、同一水期作对比监测或抽测。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可作监督性监测。
各市增设边界断面所需的监测经费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与年度环境监测事业费一起划拨给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第八条 每个水期的边界水质监测报告,由负责监测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完成野外监测后二十天内提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该监测报告之日起五天内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相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第九条 相关市的任何一方环境保护监测站发现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不到规定的控制目标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抄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跨市河流边界水质未达标或造成污染的市,必须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当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当地市人民政府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市人民政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消除污染。

第十一条 相关市对跨市河流边界水质是否达标交接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每年对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检查一次,省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对没有达标交接造成污染,影响相关市用水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跨县(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规定,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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