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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收费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54号
  • 【发布日期】1993-06-14
  • 【生效日期】1993-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4日桂政发〔1993〕54号)

目前,我区部分市、县在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过程中自行规定收取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引起了许多教师的强烈不满。这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收费,严重影响教师的生活和教师队伍的稳定。为了从根本上制止这种乱收费现象,减轻教师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党和人民政府对广大教师的关怀和照顾,现就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一九九二年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过程中,凡不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而多收取的费用,均应如数退回本人,不得迟于一九九三年教师节。清退工作由当地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教育、人事、公安、粮食部门进行。

二、“民转公”是教育、人事部门职责范围的公务,在办理此项工作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核拨。如确实无法全部解决选招经费的,可由人事部门向报名参加全区统一招干考试的民办教师每人收取十五元报名考试费;由教育部门向经考试、考核和审核合格,确定“民转公”的教师每人收取二十五元考核审核费(对考试不合格并不予转公办的教师,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民转公”的教师及其家属按法定需农转非的,在办理户口簿和“农转非”许可证时,工本费均按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办理“民转公”过程中自行规定的社会建设基金、户口综合管理费、地区审核与安置费、城市增容费、户口迁移手续费、人才推荐录用费、城镇设施费、文教卫生建设费、调查费、工龄查档费、档案查调费、应定工资费、农转非费、粮差费等一律取消。

五、经过考试、审核通过的“民转公”教师,业已取得学历合格证书或专业合格证书的,“民转公”后不必再进行岗前培训。

六、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市进行抽查,如有违背本通知者,一经核实,则通报批评,并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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