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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教育局 关于《南京市中小学课间餐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6-01
  • 【生效日期】1993-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教育局 关于《南京市中小学课间餐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教育局
关于《南京市中小学课间餐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6月1日宁政办发〔1993〕46号)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南京市中小学课间餐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小学生课间餐卫生,是直接影响学生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因此,课间餐食品的生产、销售、采购和监督部门,一定要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规、规章的要求,本着对青少年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十分重视做好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课间餐食品变质,污染现象的发生,把学校供应课间餐这一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工作做实做好。

南京市中小学校课间餐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课间餐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保障学生的健康,根据《 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课间餐的中小学校和生产、销售课间餐食品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设课间餐的学校必须建立课间餐的卫生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课间餐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牟所属开设课间餐的学校进行课间餐卫生检查。

第四条 卫生部门要负责对课间餐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依法进行卫生管理、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做好食品卫生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课间餐食品的生产、运输应符合《 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卫生要求;课间餐食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提供当批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不得供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以及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第六条 遇有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学校应立即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七条 自行生产课间餐食品的学校必须到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对违反《 食品卫生法(试行)》组织生产、销售课间餐食品,情节较重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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