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延长部份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42号
  • 【发布日期】1993-05-15
  • 【生效日期】1993-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延长部份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延长部份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5日桂政发〔1993〕42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我区高级专家的作用,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迅速成长,以适应广西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延长部份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下列高级专家,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龄:
(一)博士生导师离退休年龄暂不限。
(二)在各类技术业务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十年,特殊者可延长十五年。
(三)在医疗卫生部门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的第一线在岗医生,延长离退休年龄五年,特殊者可延长十年。
(四)承担自治区以上重点科研课题、重点开发项目的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五年。
(五)其他有特殊才能的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延长离退休年龄五年。
上述范围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后,不占单位编制,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报批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抄报自治区科技干部局备案。每次批准不超过五年,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但累计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以上的规定。

二、凡不属上述五种范围的高级专家的离退休问题,仍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3〕142号、国发〔1986〕26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国家科委(86)国科发干字0281号、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按规定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让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四、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享受下列待遇:
(一)按实际延长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二)在学术、技术和管理上有发明创造的,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符合条件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可评定并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三)享受本单位在职同级专业技术干部的一切待遇。凡遇正常调资,与在职干部同等对待。

五、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年龄期满后应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
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家,不再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手续。但本人愿意,身体健康,单位同意,可由原单位采取回聘办法解决。回聘后,单位可根据经费情况,每月酌情发给适当的津贴,经费来源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