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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费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5-08
  • 【生效日期】1993-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费管理的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费管理的通告

(1993年5月8日)

为加强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费管理、维持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畅通和偿还贷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按照高速公路管理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成渝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路政管理,根据“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所有过往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行车秩序。抗拒和阻扰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各行其道。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人力车、自行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行车时速低于五十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违者予以处罚。

三、严禁自行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违者处以五至十元罚款,对酿成车祸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发生伤亡者责任自负。

四、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不准在超车道和主车道上停车。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应当将车辆移离至紧急停车带(港);因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致使车辆不能移离超车道和主车道的,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乘车人应迅速转移到车道之外的安全地带,同时向附近的交通安全、路政值勤点报告。

五、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发生的人生伤亡、车辆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处理;排除路障和车辆损坏路产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六、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其收费标准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交重〔1993〕212号文件规定执行。统一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使用经财政监印的统一票证,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和伪造、复制票证。

七、偷、漏通行费的机动车辆,除补收应交的车辆通行费外,按全程加收一倍的通行费。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除扣车扣证外,处以伪造票额十倍的罚款,并补收通行费,情节特别严重的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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