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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93]18号
  • 【发布日期】1993-04-03
  • 【生效日期】1993-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4月3日津政办发〔1993〕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共天津市委一九九三年实施加快发展战略的工作要点》精神,在去年清理文件的基础上,今年要继续清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范围
今年清理文件的范围是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主要为(一)一九八零年以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各区县、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委确定的加快发展战略不相适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应清查出来,逐一研究,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改的尽快修改。

二、工作分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清理工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报送部门清理;几个部门共同起草发布的由牵头部门清理;各区县、各委局制发的自行清理。各主管部门可以对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制定或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和建议;各综合、管理、执法部门也可对其他部门制定的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各区县、各部门也可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实施步骤
清理文件工作采取上下结合、自查为主和清审与废、改并举的方法。大体可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清查阶段(从发文之日起至五月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原起草部门将市政府发布的规章清理完毕。各区县、各部门将自行发布的以及本部门起草或牵头起草而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完毕;把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文件,及对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分别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是处理阶段(五月底至十月底)。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各部门提出的修改、废止意见,会同原起草部门逐项认真研究,并拟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废止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明令废止。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以取代旧的,原报送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起草拟制。应予修改的,由原报送部门起草修改方案,按规章文件的制定程序报批。各区县、各部门对自行制定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此期间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对去年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文件的安排意见〉》(津政办发〔1992〕48号)的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以新代旧或作部分修改建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尽早将修改方案按规章文件的制定程序报批。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修改废止意见或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集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别转送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及国家有关部门。
三是总结阶段(十月底至十一月底)。各区县、各委局要把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按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进行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并要指定专门工作机构或人员从事清理工作,把它纳入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分工负责,搞好配合。清理文件工作任务繁重,涉及面广,各区县、各委局要按照各自分工,协同配合,本着积极负责的精神,细清严查,分类处理,既认真清理查阅,又要善于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清理文件工作的主导思想,使之立有准则,废有依据,改有目标。
(三)督促检查,务实抓实。清理文件工作要层层抓紧,步步抓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六月份重点检查部分区县、委局的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各委局要加强督促检查,掌握进度,及时反映情况,务求把清理文件的工作抓出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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