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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3-21
  • 【生效日期】1993-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

(1993年3月21日宁政发〔1993〕5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苏政发〔1993〕32号),从1993年4月1日起,全省取消粮食、油料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和经营。现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放开粮食、油料价格和经营
从1993年4月1日起,全市取消粮食、油料定购任务,收购价格放开;对定量、定(统)销供应的粮油价格放开,不再使用粮食、食油票券(军用粮票、油票除外),保留定量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人口迁移和“农转非”管理中的粮食供应关系管理办法暂时保留。军供粮油仍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保证军粮供应。
从1993年4月起,给城镇职工适当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职工每人每月6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月4元;补贴范围和开支渠道与前两次粮价补贴相同。
放开粮油价格后,要切实加强国家库存粮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现存国家专项储备粮、特种储备粮、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所有权属中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动用。全市现有国家平价粮油库存由省、市统一管理。对国家库存粮油的具体管理,将根据省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的办法实施。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取消对粮油流通的限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渠道、多种经营形式一起上,搞活粮油经营。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掌握粮食和食油的主要批发业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粮食、油料商品,可以长途贩运和从事批发业务。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服务组织要积极参与粮油流通。对从事粮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农业税的征收,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仍征收钱款。

二、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工作
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后,必须认真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保护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
取消粮食国家定购任务后,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粮食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的原则,编制指导性粮食购销计划,搞好粮食总量和分品种、分地区的综合平衡。这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决不能放松。国有粮食企业根据指导性收购计划与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各级金融部门据此安排粮食经营资金。国有粮食企业合同收购粮食执行“三挂钩”政策,将化肥、柴油由奖售实物改为补贴平议差价,付给按购销合同出售粮食的农民。省内市际之间的粮食调剂,由产销双方签订现贷或远期购销合同予以落实。
每年春播和秋播前,根据省里的部署,由市物价、计划、粮食、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粮食生产成本和供求情况,研究公布粮食收购指导价,引导农民种植,指导粮食企业经营。国有粮食企业根据粮食指导价与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收购时根据市场情况,收购价格可以在一定幅度内适当浮动。为防止“谷贱伤农”,保护生产者利益,各级政府要制定粮食收购的最低保护价,并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最低保护价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定购价。今年的粮食收购指导价和最低保护价均为国家现行粮食定购价。必要时各级政府可以实行粮食销售的最高限价,防止粮价暴涨,稳定市场。积极引导和鼓励伙食流通企业与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民、粮食产区与销区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建立产销联合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
积极培育和健全粮油市场体系。抓紧市级粮油批发市场建设,逐步向期货贸易方向发展;有计划地在粮食主产区和主要集散地建立区域性的粮油批发市场;在县以下放手发展多种形式的粮油集市贸易市场。在全市逐步形成期货、批发市场为中心的粮油市场体系。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购销合同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对粮油市场建设,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和规划,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多方兴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建设。
加快市、县两级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全市地方粮食储备总量不少于1.75亿公斤。市下达到各县(区)的储备任务要保证落实。储备粮食所有权属各级政府,主要用于救灾备荒,调剂丰歉,平衡供求。储备粮食所需贷款由各级统筹解决,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按中央粮食专项储备费用标准拨付。储备粮食由各级粮食部门负责管理,要优化品种,适时吞吐,搞活经营,保量增值。油脂储备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积极引导和推行农村集体储粮和农户储粮,防灾备荒。
逐步建立各级粮食风险调节资金。全市风险调节资金规划在“八五”期末达到6000万元,其中市级不少于5000万元,县级不少于1000万元,以后再逐步增加。原规定的粮食补贴基金改为粮食风险调节资金,按原办法征收三年(1993年至1995年)。市、县级财政现行对粮食的各种开支不得减少,前三年在保证对粮食企业的补贴的不减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一部分粮食风险调节资金。粮食风险调节奖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集,各级政府掌握使用,物价、财政、计划、农业、粮食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和国有粮食企业吞吐调剂等方面,保护生产,稳定市场。要积极探索粮食风险资金用好用活、保量增值的途径。风险调节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增强国有粮食企业活力,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
国有粮食企业要逐步实现政府管理调控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大中型粮油企业有条件的要积极进行股份制试点,小型可以采取改、转、租等更加灵活的改革形式。企业内部要积极进行劳动用工、人事和分配改革,实行经营、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不得平调和转移。基层粮管所仍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拓宽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改革企业经营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逐步建立粮油及其制成品收储、加工、销售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更好地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进一步对国有粮食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从政策上扶持粮食企业,帮助企业改善外部环境,积极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对历年粮食亏损挂帐,要进行审计,分清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对政策性亏损部分设置专户,按财政负担政策逐年解决。对商品粮主要产区历年粮食亏损挂帐占用资金较多的,有关银行要有采取扶持措施,帮助搞活经营。各级财政现行对粮食企业的各项补贴保留3年,扶持粮食企业走向市场。为扶持和促进粮食部门转换职能,凡是已建立粮食总公司的地方,由粮食总公司统一对财政进行承包,发生盈亏缴拨关系。各级金融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油产品和开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要继续给予支持,贷款规划要相对稳定,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利率优惠。国有粮食商业企业过去享受的减免税办法,在“八五”期间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新办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按现有税收政策执行;新办其他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税。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国有粮油工商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粮食网点建设,各级财政安排的简易建筑费仍然用于国有粮食企业。取消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每公斤收取一分钱粮食技改费的规定。粮食技改费征收办法另行制定。除中央、省和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各级政府还可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扶持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保证社会安定的重要战略商品。保持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解决人民群众吃饭问题,始终是一件大事,必须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坚定不移地加快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步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同时要看到这一转变过程的艰巨性、复杂性,决不能放松粮食工作。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后,特别要注意扶持粮食生产,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这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础。要进一步增加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搞好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各种增产技术和新品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各部门要继续支持农业生产,增强为农服务的功能。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的领导,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每一项改革措施,着重抓好粮食产销指导、建立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调节资金、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安排好粮食收购资金等项工作。要及时总结搞活粮食流通的改革经验,不断深化改革。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搞好政策研究、规划协调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使其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各级计划、体改、财政、税务、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积极支持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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