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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3]10号
  • 【发布日期】1993-02-09
  • 【生效日期】199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3年2月9日黑政发〔1993〕10号 )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1号)精神,决定对省政府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五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条(二)项修改为:“机动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征期为六月、十月。机动车按年一次征收,征期为三月,但对纳税人年纳税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骓的,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按三月、九月征期进行征收。”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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