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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102号
  • 【发布日期】1992-12-23
  • 【生效日期】1992-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2〕102号1992年12月23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最近,我们会同各地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对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现状进行了一次调查。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至七日,自治区副主席雷宇听取了各地市调查工作的汇报,并就加快我区利用外资步伐、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作了重要讲话。现对我区吸收外商投资现状和进一步扩大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现状
我区自一九八二年兴办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来,经过十年的努力,吸收外商投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今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发表后,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了吸收外商投资的步伐,全区利用外资出现了一个好势头。协议兴办项目多,投资领域逐步拓宽、投资规模明显增加,一批跨国公司、企业集团相继来广西投资合作。一九九二年一至十月全区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八百九十五家,合同总金额十六亿七千一百万美元。新办企业超过一九九一年以前历年批准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总和。截至一九九二年十月底,我区累计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千六百九十二个(扣除注销、中止企业)实际使用外资四亿六千五百万美元。
通过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带进了新的经营管理方式。目前我区已有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十二家,有的属于填补我区乃至国内的技术空白。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方式,对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起到一定的借鉴的示范作用。通过共同管理,为我区培养了一批管理人材。
兴办外商投资企业,还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促进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全区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共四百三十多家,一九九二年一至九月工业产值十亿四千七百元,约占同期全区工业产值的3%。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增长幅度近两年均在45%以上,截止一九九一年底累计已达一亿五千八百万元,一九九二年一至九月达五千五百多万元(还不包括关税、土地使用费等收入)。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就业人数达六万九千五百人,在一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待业人口和农村剩余劳力的就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创汇不断增加,增加了我区外向型经济的实力,从一九八六年出口一百万美元增加到一九九一年出口五千四百多万美元。一九九二年一至九月出口达七千二百万美元,占全区同期出口额的9%。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出口已达二亿二千多万美元,逐渐成为我区对外贸易的一支生力军。
外商投资的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第三产业,为我区发展旅游业提供了基本条件,也大大改善了我区的投资环境。
上述情况表明,我区的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建成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势头也是好的。存在的问题,一是现有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合理的亏损面偏大,一九九一年亏损面达59.6%,一九九二年一至七月亏损面仍达43.7%。当然,“三资”企业亏损应作具体分析,有的不一定真亏。但亏损企业的比重,历年均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则是事实。二是协议应由外商引进的资金实际投入也少,外商实际入资仅占应入资的32.6%,远低于全国45%的平均水平。三是利用外资项目缺乏扎实的前期工作。从项目选定、技术经济分析、可行条件、合作方式以至选择合作伙伴等前期工作不够细致、充分,盲目性大;已经协议兴办的一些项目也由于“先天不足”造成不能履约、停建、停产的一些项目的有一百一十七家,占注销企业总数的69.6%。四是目前我们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与形势的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有待改革和重新调整。由于企业部分管理人员素质差、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占亏损企业总数的21.6%。由于所需的资金物资、协作配套条件得不到保障,造成经营严重困难的,占投产开业企业的39.7%。如何帮助已经进行了投资的企业解决正常生产经营的必备条件,以及如何对企业经营加强管理监督的工作,应该引起我们各级领导的重视。

二、进一步加强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1、抓住机遇,加快利用外资的步伐。
当前是我区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步伐十分有利的时机,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吸收外资规模,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各级都要有专人负责,特别是主要领导和主管外经工作的领导近期要多做一些招商方面的工作,走出去,请进来,广泛招商,既要积极主动招商,又要从实际出发,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桂西北的山区县要利用本地的资源优势,吸收外商投资举办开发企业;工业基础较好的城市要侧重于现有企业技术的改造,举办嫁接外资型的企业;沿海地区以及与广东接壤地区要发展“两头”在外的劳力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对利用外资的项目,只要符合“三个有利”的原则,条件具备的,在哪里办都行。当前一段时期要特别重视吸收台资的工作。
2、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选择一批好项目招商引资。
外资投资企业能否办得成功、职得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自治区、地、市、县都要制订利用外资的计划。前期工作也有一个转变观念的问题:一是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研究拓宽外商投资领域,创造条件与外资合作投资发展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随着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进程,我国进口限制将会放宽,与外商合作投资项目的限制也会相应放宽,现在就要估计到这个发展趋势;二是要有准备地选择一批重点和骨干项目利用外资进行建设,特别是要拿出一些条件好的企业嫁接外资进行技术改造。这是大批老企业技术改造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当然,“嫁接”会涉及到原来的一套体制、基数等等问题,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探讨妥善解决这些“难点”的办法。
3、切实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对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比较重视,采取多种办法,提高效率,这是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真正的投资环境好、坏,主要看已经批准举办的企业是能否及时建成开业,是否能正常经营。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要抓资金投入,包括中、外双方资金的按时到位,促使企业尽早筹建;对正在施工建设的企业,要抓建设进度,要有严格的进度要求和责任要求,保证企业按期投产;对已开业投产的企业,要抓经济效益。要千方百计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以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合法获利。对盈利和亏损企业要进行一些典型剖析,每个地、市重点剖析一、二个企业,总结经验。现在不合理的亏损面偏大,要认真分析,属真亏的要帮助企业找出亏损原因,并解决存在问题;对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查处。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的必备条件,和对企业经营加强监督管理,是相辅相承的。要支持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4、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从事涉外经济工作的干部,包括各级主管的领导干部,应进一步熟悉有关政策和外经业务,提高办事效率。各地、各部门要反选派懂政策、善于搞好团结、不谋私利、能力强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到外商投资企业去工作的干部上岗前都应进行外经政策及业务培训,已在企业工作的干部也要定期培训。对那些长期与外商合作不协调的干部,各级政府要与各级党组织协调,要及时调整,不称职的要撤换,或另行安排其它工作。
自治区开放办、经贸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涉外经济干部的培训学习工作。工商、税务、海关、商检等部门也可结合各自的业务开展此项工作。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加快吸收外商投资步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软环境的改善,即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提高。向外商投资企业输送干部、提供人才服务,以及诸如会计、审计、法律、咨询销业务等多方面的综合配套服务。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利用外资政策,不要相互攀比政策的优惠,不能超越权限制订政策,要把着眼点放在做好外商投资服务、改善软环境方面希望外商投资企业比较多的地、市、县学习梧州市的做法,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协调会,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定期与企业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要经常走访企业,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
5、要认真解决利用外资的配套资金
扩大我区利用外资规模的一个关键是解决好配套资金问题。自治区计委和各个银行对我区“八.五”期间利用外资需的配套资金要作宏观的统筹安排。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资金来源:一是提高外商投资的比重,特别是那些利用我们的资源和市场的项目;中方提供的厂房、土地、设备和技术要合理地折价入股,不能免费提供;督促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入资。还要发展新的外商投资方式,如股份制、土地成片开发经营等等。二是项目投资总额中应包括流动资金、风险及不可预见资金部分,各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三是搞活资金融通,可以通过融资机构贷款投入解决;还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或内部集资来筹集解决。各专业银行对外商投资的贷款,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给予支持,好的项目要确保贷款的落实。各部门在资金融通上要互相支持、配合。
6、当前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其它应当注意的问题。
利用外资工作的管理权限下放以后,各地要按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投资领域和产品的规定,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引导和管理,制订具体方案。
利用外资项目的合同要规范化,条款规定的文字要明确,要用法律性语言写明,做到既要保护外商的合法利益,也要保护中方利益。合同规定中不能只有外方对中方的要求,对合营双方的责任、义务都应列明。
利用外资项目引进设备或生产线,特别是引进二手设备时,事先应派懂技术的人去考察,要询价,引进时要严格把关,避免吃亏上当。对于原材料需要进口、产品外销的生产性企业,要参与购进原料和销售产品的工作,业务人员一时出不去的,可通过驻外机构咨询;若外方负责包购包销,应要求按国际市场价格结算。举办利用外资项目要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签订合同前要了解清楚外方的资信、以及经营实业的能力情况等。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予批转各地、各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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