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畜禽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2]122号
  • 【发布日期】1992-12-16
  • 【生效日期】1992-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畜禽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畜禽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1月16日宁政发〔1992〕12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畜禽防疫实施办法》(宁政发〔1986〕7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家畜禽防疫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猪瘟和鸡新城疫的免疫程序,按照本办法附件执行。

二、附件(二),即《家畜禽防疫收费标准》废止。
“附件”(一)改为“附件”。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