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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正案
  • 【发布单位】825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12-04
  • 【生效日期】1992-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正案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正案

(1992年12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3亩以下(含本数,下同),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用菜地10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3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征用西安市城区、郊区的菜地20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5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西安市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四、征用土地面积超过本条二、三项,不足五项规定数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青苗铲除和单位、群众搬迁,按照征地审批权限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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