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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工作 委员会关于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2]118号
  • 【发布日期】1992-09-15
  • 【生效日期】1992-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工作 委员会关于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工作
委员会关于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92〕118号1992年9月15日)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的意见

目前,我区老年人口已达三百十二万六千一百人,离退休人员近六十四万,近几年,全区各地创办了一些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使我区的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得到巩固、提高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以及中组部、人事部关于组织退休干部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再作贡献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性质业务。老年福利经济实体以离退休人员和社会老人为主体,根据需要吸收部分待业青年和企事业富余人员参加,其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集体积累,按劳分配,入股分红;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许可范围内,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拾遗补缺,可开展生产经营型、科技咨询型、劳动服务型、养殖种植型等经济活动,大力兴办为生产、生活服务和第三产业。

二、归口管理。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归口所在的县以上(含县,下同)老龄工作委员会管理,县以上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老龄委)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对老年福利经济实行进行政策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以部门、单位为依托的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同时接受本部门、本单位的直接领导。

三、组建审批。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一般以部门、单位为依托。依托的部门、单位在资金、场地、设备、电力、原材料等方面给予照顾支持。经过筹备,具备开业条件的,由筹建部门或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老龄委提出申请,经老龄委审核后,持批文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申请登记,领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办。
本意见下达之前已开办的各种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均应按上述要求重新审批、登记。

四、资金来源。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如投资、集资、合资、入股、借贷、引进外资等。

五、扶持政策。各有关单位对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照顾。银行对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对经济效益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自有资金的比例。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注册资金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照顾,申请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可采取在利润中逐步补足的办法,准予注册登记;贫困地区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申请注册资金,可适当再放宽。
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在开办初期,税收政策,可按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六、分配原则。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本着“谁投资、谁开发、谁得益”和“老年事业老年办,办好事业为老年”的原则,其税后留利,可提取一定比例的集资股金分红,然后再按以下比例分配:45%为本经济实体生产经营发展基金;25%为主办单位老年事业福利基金;30%为本经济实体的福利和奖励基金。

七、报酬待遇、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本着“提倡奉献精神,允许合理报酬”的原则,根据实体的经济效益和按劳分配原则领取报酬。参加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的退休人员,其在原单位享受的离退休金、医疗、福利等待遇不变。在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依法纳税。其他聘用人员的待遇标准,视实体的经济条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遵章守法。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应制定必要的章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财务等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依法、按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项经费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如有违法活动,应依法处理。

九、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各级老龄委和有关部门要认真重视这一工作,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和社会老人自愿量力参加,兴办适合老年人特点,有利于发挥老年人特长的各种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同时,要采取慎重、稳妥的方针,严格把好审核关,成熟一个办一个,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抓好管理和服务,把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办好。不断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推动我区老年事业的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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