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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函[1992]45号
  • 【发布日期】1992-07-21
  • 【生效日期】1992-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函(1992)45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区人民政府、建委、规划分局、市规划局、市政管理局、财政局,公用事业局,建设银行,市政收费所,自来水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以及区规划分局成立后有些事项需行文明确,为加强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取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根据各自划分的职责范围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在规定限期内按投资总额一次性批准报建,在按年度投资额交纳了市政建设配套费后,方可核发当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续建项目,建设单位凭已交纳了新年度投资额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据办理新年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续。

二、在各区规划分局报建的建设单位,为了工作方便起见,市派员在各区规划分局设立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组,负责办理按规定收费的具体手续,各区规划分局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收费组的办公场地。

三、市政建设配套费是省、市委,省、市政府决定征收的费种,是广州市市政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对广州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市规划局及各区规划分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征收工作,所收取的资金全部用于全市的市政设施建设,专款专用,各级不得挪用、截留。

四、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及时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如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漏交、拖延等错误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按不同情况给予停止报建、不安排施工或取消施工许可证,停水,不予使用市政设施,不办理规划建设验收等处罚。

五、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上述有关市政收费的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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