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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修订省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部分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文[1992]135号
  • 【发布日期】1992-06-23
  • 【生效日期】1992-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修订省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部分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修订省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部分文件的通知

(1992年6月23日豫政文〔1992〕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决定取消、修订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在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不符合当前情况的部分文件。现将取消的文件目录和部分取消的文件内容予以公布,望各地各部门停止执行。对决定修订的文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意见,尽快报省政府重新制定。

一、决定取消的文件目录
(一)《关于认真做好彩电专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1989〕18号,省政府1989年3月6日发)
(二)《关于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1989〕20号,省政府1989年3月15日发)
(三)《关于进一步整顿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豫政〔1989〕25号,省政府1989年3月25日发)
(四)《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加强我省部分出口商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33号, 省政府1989年4月7日发)
(五)《关于认真做好生猪购销工作的通知》(豫政〔1989〕29号,省政府1989年4月21日发)
(六)《关于认真协调处理土地纠纷问题的通知》(豫政〔1989〕63号,省政府1989年6月6日发)
(七)《批转省计经委、劳动人事厅、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国营煤矿企业农民轮换工制度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85号,省政府1989年7月6日发)
(八)《关于清理压缩和控制计划外用工的通知》(豫政〔1989〕104号,省政府1989年8月10日发)
(九)《转发省物资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0〕19号,省政府1990年3月2日发)
(十)《关于促进地产品销售支持工业生产的通知》(豫政〔1990〕28号,省政府1990年3月21日发)
(十一)《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0〕33号,省政府1990年3月29日发)
(十二)《关于进一步控制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0〕57号,省政府1990年5月8日发)
(十三)《关于放宽部分物资出省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豫政〔1990〕88号,省政府1990年9月12日发)
(十四)《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90〕61号文件精神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豫政〔1991〕31号,省政府1991年2月26日发)
(十五)《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物价大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9〕26号,省政府办公厅1989年8月2日发)
(十六)《印发〈关于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具体应用的解释〉的通知》(豫政办〔1989〕3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9年9月25日发)
(十七)《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9〕5 号,省政府办公厅1989年1月12日发)
(十八)《转发省商管委等部门关于集体商业经营批发和个体商业从事长途贩运、批零销售业务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0〕46号,省政府办公厅1990年10月16日发)
(十九)《关于加强食糖市场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91〕1号,省政府办公厅1991年1月30日发)

二、决定取消的十三个文件的部分内容
(一)取消《批转省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试点等六项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14号)中的《关于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试点的意见》,按照《转发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我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关于加强石油产品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26号)中关于我省各炼油厂、油田、石油化工厂生产的计划外超产油、自销油实行计划收购、统一安排市场的规定,以及对计划外超产油、自销油实行出境许可证的规定,按照《企业法》“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加快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豫政〔199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取消《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9〕41号)中关于对冷轧薄钢板等四种钢材实行专营的规定、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规定、对线材、焊管等从企业自销部分中划出一定数量实行产需衔接和定点定量供应的规定以及其他单位不许经营钢材的规定,按照《企业法》“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加快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豫政〔199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取消《关于加强煤炭生产、市场管理和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1989〕49号)中的下列内容:
1、国营统配煤矿、地方煤矿、集体和个体煤矿可以经销本企业自产的煤炭,煤炭系统的煤炭供销公司和国营物资部门所属的燃料公司、煤建公司允许经销煤炭,化肥生产所需山西块煤,原则上由省化肥公司统一采购集运。
2、企业留成自销和超产的煤炭,要按物价部门的限价公开交易。
3、实行煤炭统一管理和对外经营,要做到统一收购,统一经销。
上述内容取消后,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加快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豫政〔1992〕8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取消《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95号)第三项关于“对企业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当前应当通过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实行内部消化和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的规定,按照《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破除“三铁”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2〕23号)执行。
(六)取消《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强化统计监督的通知》(豫政〔1989〕116号)中关于企业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的规定,按照《企业法》“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1〕65号)执行。
(七)取消《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道路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103号)中“凡购置、新增客货运输车辆,要事先向交通部门申请,在运力投放计划内审查批准后,方可购置”的规定,按照《转发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我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2〕30号)中关于企业投资权的规定执行。
(八)取消《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品政策要点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90〕1号)的第一项(指导思想、调整方向和原则)、第二项(当前产业发展序列)中重点支持的内容、第三项(保障政策和组织实施),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199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取消《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豫政〔1990〕23号)中普通化肥专营的内容。
(十)取消《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和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1990〕95号)中有关普通化肥专营的内容,按照豫政〔1992〕8号、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取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管理的若干规定》(豫政〔1991〕32号)中黄金留成外汇由省集中50%,分配给产金市(地)、县各10%的规定,按照豫政〔1992〕11号文件关于“黄金留成外汇由省集中70%,分配给产金市地、县各15%”的规定执行。
(十二)取消《批转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执行我省“八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豫政〔1991〕42号)中关于要继续认真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木材检查站是检查木材运输的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建设和管理,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和批准参加公路检查站的木材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撤销和撤离的规定,按照豫政〔1992〕8号文件“省产木材由当地林业部门实行源泉管理,不再上路检查,取消运输许可证制度,全省木材市场长年放开”的规定执行。
(十三)取消《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外商投资环境的通知》(豫政〔1991〕108号)中“郑州、洛阳两市可以审批总投资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并受省政府委托发放合同批准证书;其他市地可以审批总投资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合同批准证书仍由省经贸委发放”的规定,按照豫政〔1992〕11号文件关于下放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权的规定执行。

三、决定修订的文件目录
1、《关于加强焦炭生产、市场管理和供应工作的通知》(豫政〔1990〕15号,省政府1990年2月16日发) ――省冶金厅、物资厅
2、《关于加强我省铝土和耐火粘土矿产资源统一管理的通知》(豫政〔1990〕90号,省政府1990年9月14日发) ――省冶金厅、地矿厅
3、《关于认真进行我省地方铝(粘)土矿山整顿和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豫政〔1991〕25号,省政府1991年3月23日发)――省冶金厅、地矿厅
4、《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豫政〔1991〕52号,省政府1991年5月2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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