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 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2]16号
  • 【发布日期】1992-05-03
  • 【生效日期】1992-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 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
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1992年5月3日吉政发〔1992〕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和》(国发〔1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的完成。

二、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重点是28个商品粮基地县的基本农田和22个县级以上城市的菜田,此外,其他各县(市、区)的基本农田也要列入保护范围。

三、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要在1992年年底前完成;有条件地地方,提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同步进行。同步进行的地方,要在1993年年底前完成。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和《地力培肥规定》,并付诸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