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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利用外资 项目和政策协调例会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2]108号
  • 【发布日期】1992-04-28
  • 【生效日期】1992-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利用外资 项目和政策协调例会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利用外资
项目和政策协调例会制度的通知

(闽政〔1992〕10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政策和问题,加快利用外资步伐,省政府决定建立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政策协调例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例会由省长或副省长主持。出席例举的成员单位为省计委、经委、经贸委、建委、土地局、工商局、人行、中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同时,省政府可根据例会的需要,临时指定列席单位和人员。为保证工作的边疆性,成员单位必须建立A、B角制度,请各成员单位将确认的A、B角名单于五月二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提交例会研究的主要议题是:
1.利用外资工作中亟须研究解决的重大政策问题。
2.利用外资重大项目谈判时应掌握的原则、总体思想和注意事项。
3.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必须由省政府出面协调的重大问题。
4.研究解决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5.通报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进展情况。
例会作为省政府决策、协调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办公形式,侧重于抓大事,定原则,议思路,攻难点,促落实,不审批具体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例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组织,每周一次或根据情况决定召开。需要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除特殊情况外,有关部门应提前七天将书面材料送交省政府办公厅。

四、建立通报制度。
1.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对重要客商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意向,应及时向省政府通报。
2.省直部门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通报。
3.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的批件,抄报省政府。
4.会议议定的有关问题,将形成会议纪要,向成员单位和项目单位通报。

五、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检查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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