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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1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4-04
  • 【生效日期】1992-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修正)
(1992年3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4日四川省公安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参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三条 高等级公路应设置明显的等级标志。

第四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级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五条 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五十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

第六条 行人、车辆需要横过高等级公路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人行横道或设置道口通过,不得停留。

第七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车辆和行人必须各行其道,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行人和自行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第八条 机动车辆当前方遇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越其他车辆时,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可以借道超越障碍和其他车辆,但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

第九条 机动车辆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四十公里,最高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封闭的一级公路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
(二)未封闭的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三)未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得高于八十公里。
机动车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与前款规定时速不一致的,应按照交通标志所示时速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高等级公路,应当尽快将车速调整到第九条规定的速度;驶离高等级公路进入非高等级公路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所示时速行驶。

第十一条 不准在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道上停车。
因车辆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应当将车辆移离机动车道。
因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致使车辆不能移离机动车道的,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乘车人迅速转移到车道之外的安全地带,同时向附近的交通警察报告。

第十二条 车辆运载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重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

第十三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5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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