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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财政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巩固和 发展我区货物运输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6号
  • 【发布日期】1992-02-14
  • 【生效日期】1992-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财政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巩固和 发展我区货物运输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财政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巩固和
发展我区货物运输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2〕6号1992年2月14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委、财政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区货物运输保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区货物运输保险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商品流通安全,使货主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保险补偿,保障广大工商企业的合法经济权益,稳定企业经营,促进广西经济的发展。为更好地发展我区的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管理部门和保险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区的货物运输保险工作。

二、为了有效地发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健全,服务条件较好的作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全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并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货物运输保险的条款、险别、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额确定、费率规章、赔付标准及承保、理赔程序等统一规定执行。

三、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开展货物运输保险工作,凡在本区境内用陆地、水上、空中运输工具起运或中转的货物(军用物资和国家明确免于保险的物资除外),均要积极参加货物运输保险。

四、各级保险公司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要坚持“忠诚服务,笃守信誉”的宗旨,严格遵守合同,讲求信誉,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方便保户投保,保险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为投保方办理承保手续,投保方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投保,或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亦可根据实际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统保协议,由保险公司根据协议的约定,上门办理承保和理赔等手续。

五、各级保险公司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势的货物运输保险宣传,提高购销单位的保险意识,并配合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减少货损货差事故。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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