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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劳动厅关于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2]13号
  • 【发布日期】1992-02-14
  • 【生效日期】1992-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劳动厅关于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劳动厅关于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请示的通知

(1992年2月14日桂政办〔1992〕13号)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的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的请示

根据中央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工作会议对劳动工作的要求和国家劳动部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问题请示如下:

一、积极推进劳动制度改革
(一)巩固和完善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简化招工用工手续,灵活合同期限,完善合同内容,保证合同制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工资、保险、福利和政治权利;保证企业有权依法辞退违纪职工,完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待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制度,发挥劳动合同制的优越性,为企业灵活用工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积极稳妥地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岗位合同管理用工制度。在加强企业定员、定额和完善企业民主和群众监督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结合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岗位合同管理,促进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合理配置,强化劳动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人员、下同),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根据不同工种的要求签订岗位合同,把企业的承包任务落实到岗位,使每个职工的经济利益与自身的贡献大小企业的经营好坏有机结合起来,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职工只要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就应保持其职业的相对稳定;富余人员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通过内部调节,实行厂内培训、厂内待业、离岗退养、厂际交流和自谋出路等发展第三产业;对老职工给予照顾,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女职工要依法实行保护政策。
(三)积极开展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搞好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全体职工都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用法律形式规范劳动关系,消除现有企业干部和工人、各种不同用工形式工人及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为了搞好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决定以沿海开放城市北海市为区域性试点市;各地、市选择一、两个企业进行试点;柳州市和桂林市,试点面可适当扩大;试点企业的选定及试点实施方案,由当地县以上政府审查,报自治区劳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全区的试点办法和有关政策由自治区劳动厅另行制定。
(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减少争议隐患,稳定劳动关系。
(五)改进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
1、建立和健全企业自我约束、自主管理的机制,在控制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大中型企业,可按“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在编制定员以内自主实施劳动计划和招工计划,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用工审批手续。
2、对企业一些特殊工种确需从农村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劳动计划管理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对从农村招用的临时性用工,由企业报所在地的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转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在依法保证企业自主用工的同时,劳动部门实行劳动用工监察制度,把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结合起来。

二、进一步改革企业工资制度
(一)在国营大中型企业积极推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各地、市和区直主管厅局要选择二至四个条件较好的直属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继续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加强工资总额的管理。在确保上交国家税利稳定增长和按规定比例提取技改资金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企业的分配自主权,允许企业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挂钩形式和挂钩办法;对因客观因素影响造成效益大起大落的企业,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比、限额环比的挂钩办法,凡是经营性亏损和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增发奖金和效益工资;产品无销路或经营混乱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应停发奖金和减发工资;劳动部门要帮助和监督企业管好、用活新增效益工资。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工资分配向苦、脏、累、险岗位和生产一线职工倾斜的政策。各地、各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要切实贯彻执行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苦、脏、累、险岗位(工种)工资性补贴的试行办法》,鼓励职工到苦、脏、累、险岗位和生产一线工作。
(四)对因客观原因尚未具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条件的企业,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考核经济指标的基础上,给予这些企业一定幅度升级面(具体办法另定),以提高这些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三、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积极推动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
(二)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全区统筹。在实现地、市级统筹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区统筹,并实行两项基金调剂使用,解决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四)积极开展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机构,办好退休职工活动中心,逐步推行退休金由银行代发或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工作,实现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社会化。

四、加强技工培训工作,提高工人素质和企业素质
(一)自治区劳动厅从不同行业中选择十个左右的大中型企业作为联系点,对技术工人培训与考核、技师评聘、企业办技校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帮助这些企业建立健全技工培训工作机构和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和落实我区工人技术培训、工人考核、技师聘任制等实施办法。对已建立了工人培训和考核机构的大中型企业,给予下列特殊政策:
1、可以自行组织本企业工人的初、中、高级技术培训与考核。评定技术等级,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2、根据需要与可能,评聘技师的指标可以突破占技工人数2%的限额。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在分配技师评聘指标时对大中型企业给予照顾。
(三)对要求新办技工学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与可能,优先办理报批手续。
(四)对委托技校定向招生的大中型企业和需要技校毕业生的大中型企业,在分配招生指标和毕业生指标时予以适当照顾。

五、进一步健全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一)不断健全和完善有计划的劳务市场机制。继续加强职业介绍工作,建立技术工人合理流动制度,为企业择优用人和求职者竞争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在用工上实行指导性计划的企业,可直接通过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已登记的城镇待业人员中择优录用并办理招工手续。
(二)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企业新招工人需要情况进行近期、中期预测,作好供需衔接规划。以各级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发展以专业技术对口、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为大中型企业择优招工提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三)积极拓展向区外、国外输出劳务的渠道。在自治区劳动厅下设广西对外劳务输出公司,作为向区外、国外开展纯劳务输出的经济实体,进一步扩大向珠江三角洲等地方的劳务输出,积极拓展向国外的劳务输出,为大中型企业富余职工以及社会劳动力开辟新的就业渠道。
(四)国营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扶持兴办和办好劳动就业服务集体企业,实行“一厂两制”,发展第三产业,安置下岗人员和职工待业子女,以解除企业领导的困扰和职工的后顾之忧。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视同安置待业人员对待。
(五)建立和健全失业保护机制,加强待业保险工作。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待业保险范围,为搞好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劳动部门积极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和落实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抓好尘毒等职业危害的治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技改措施专项资金要交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按规定专款专用。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只要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劳动部门在办理有关劳动业务时予以支持。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业的领导,要切实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桂政发〔1990〕45号的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责任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要把矿山、建设施工、易燃易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努力控制重大恶性事故和矿山事故的发生,要加强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全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协助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

七、进一步加强 劳动法制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 劳动法制观念;劳动部门要依法管理劳动行政事务,做好劳动执法检查工作,在劳动工作上切实落实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自主权,促进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八、加强领导,改进作风,为企业排忧解难
劳动工作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三大制度改革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使大中型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其它有关改革综合配套,互相衔接,不断深化。自治区劳动厅和各地市劳动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采取措施使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单位、时间、步调上衔接配套,并组织工作组深入到试点市和试点企业,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进行调查研究,周密制定改革实施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政策和措施,协助企业搞好试点,为企业排忧解难。要简化劳动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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