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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工业交通新技术推广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12-31
  • 【生效日期】199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工业交通新技术推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工业交通新技术推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一号1991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速技术成果向生产转化,推进工业交通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交通新技术(以下简称新技术),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工业交通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级科协、工会、共青团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 新技术推广选择项目应遵循具有量大面广,技术先进、成熟,投资少、见效快、易操作、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原则。

第七条 新技术推广的重点项目:
(一)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并具有国内和省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项目。
(二)有助于传统工艺提高和发展、效益显著的适用新技术项目。
(三)国家建议推广的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 新技术推广计划必须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管理,并作为各级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考核指标。

第九条 新技术推广计划分省、地(市)两级管理。
年度计划由企业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补审,分别由省、地(市)经委编制计划(草案),经同级计委平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 部门新技术推广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地(市)经委负责新技术推广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及综合统计工作,并应将新技术推广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计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技术推广项目由下达计划的主持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属于跨行业的项目,由联合推广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的资金,根据年度计划,每年从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各地(市)应建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支持当地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以自筹为主,可从企业留利、新产品减免税、销售额中按1%比例提取,向银行贷款解决。企业重大新技术推广项目应纳入技术改造计划,从技术改造总规模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省、地(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技术推广站,企业主管部门可设相应的推广机构或专(兼)职推广人员。

第十六条 新技术推广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同级经委组织实施新技术推广计划;
(二)负责技术交流、服务、咨询、推广、转让和培训工作;
(三)利用经济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和参与新技术推广网络活动,交流经验,引进新技术。

第十七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主持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省、地(市)经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九条 对新技术推广项目措施得力、推广面大、效益显著的,由各级经委对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受奖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励企业受奖项目的奖金由企业从所获效益中支付;奖励部门受奖项目的奖金从省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优秀新技术推广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对项目推广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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