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关于加强 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关于加强
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1〕109号1991年12月28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委《关于加强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6号),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了改革开放时期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扶持和发展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一贯政策,是一个很重要的文件,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扶持、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根据国发〔199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加强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继续给予优惠照顾政策
1、在“八五”期间,全区国营民族贸易企业、医药商业和国营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在完成每年上缴财政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其从销售收入中提取0.2-1%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计入成本(费用)。民族贸易县的供销社和二轻的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在当年缴纳的税收不低于上年上缴数的前提下,也可以照上述执行,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提出,纳的税收不低于上年上缴数按其隶属关系,由当地市、县税务部门批准。
2、在“八五”期间,37个民族贸易县(含富川瑶族自治区)的县和县以下独立核算的民族贸易企业以及252个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应该核给贷款定额,定额内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月利率优惠二厘四执行,利息优惠部分70%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30%转入企业专业基金存款户,用于更新发展需要。
3、从1992年1月1日开始至1996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和县发下的国营商业、医药商业企业及供销社,以1990年度应纳的营业税额为基数,每年超基数部分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的照顾;对国营产所需商业小型零售企业和医药企业应征的所得税,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当前财政问题的若干规定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6〕152号)规定执行,即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应征税额减征20%的照顾;对国营商业、医药商业的大中型 企业,有特殊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适当给予免征所得税的照顾;对民族贸易县的县以上供销社以1989、1990、1991年3年的平均利润为基数,每年超基数部分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对民贸县的县以下基层供销社,按每年应征所得税额予以减半征收。减免的税金均用于补充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
4、对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办法,待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下达通知后贯彻执行。
5、对边远山区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日用工业品继续执行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品种和办法经过调整后,由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6、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供应偏紧的部分商品,以及部分民族用品生产所需的原料,已纳入中央有关部门计划安排和专项供应之内,具体品种包括:棉花、棉布、棉纱、民族丝绸、铜铝制品、搪瓷制品、民族瓷器、医药、化肥、农药、农膜、铅绸、圆钉、食糖、食盐、煤油等,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计划,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解决,并做到专项专用。不足部分,属于自治区管理的品种和原材料,由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纳入计划;不属于自治区管理品种,由各地方、企业自行筹措。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1、国务院已决定,1992年至1994年,每年由农业银行总行安排4000万元贷款,中央和地方各贴一半利息,其中2000万元用于扶持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2000万元用于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这笔资金由国家民委同有关部门作出计划,按项目和信货原则重点安排使用,由各级农行审批发放。我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计划项目,由自治区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争取安排我区项目。
2、各地要把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纳入地方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在资金、材料和场地给予优先照顾。自治区和各县在城镇建设投资中提取7%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国家商业、医药商业和供销基层网点建设。此项工作由各地财政部门牵头,会同计委、建委等部门抓紧解决。
3、自治区安排在贫困县、边境县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边境建设事业费,应兼顾扶持所属民族企业的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要认真组织项目,向县和有部门申报解决。
4、从自治区的民族机动费中,今年继续安排400万元,以后逐增加到600万元,用于扶持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50%用于民族贸易网设施建设和改造,50%用于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此项经费由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作出计划,安排使用。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1、为帮助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职工提高其业务技术和理论水平,搞好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求各地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地把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分期分批送各级干部学校轮训一次。
2、培训经费继续按照财政部〔86〕财工字第18号《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补充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的各种培训(政治、文化、技术)的费用,首先在按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企业开发型技术研究新产品的培训费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其他职工培训费用,则在企业的税后留利中开支。
四、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
1、为了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并以桂政办〔1991〕109号行文各地,领导小组的任务主要是制定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政策措施,检查其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关系解决此项工作的重大问题。其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2、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用好管好各项专款,挖掘内部潜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力争在“八五”期间,使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有关各项资金和贷款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拟定并下达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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