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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区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1]148号
  • 【发布日期】1991-12-10
  • 【生效日期】1991-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区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区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1年12月10日桂政办〔1991〕14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2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区城镇集体工业报告的通知》中,对原有集体工业企业,利润超基数部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1990年期满后,以1988、1989、1990年3年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利润照章征收所得税,超基数利润减半征收报得税,再延长到1995年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陆上运输、商业、金融、建筑安装等集体企业。
原我区对集体水上运输企业、集体劳务、服务、修理企业以及专门从事回收、加工、经营再生资源的集体企业,按全额利润计算所得税税款减半征收照顾的规定,再延长执行到1995年底。
对城乡集体企业1991年度发生的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市、县税务局批准,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进行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各年度发生的亏损,抵补期限应分别计算。抵补后有余利的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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