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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3
  • 【发布文号】劳资字[91]第766号
  • 【发布日期】1991-11-13
  • 【生效日期】1991-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1年11月13日劳资字〔91〕第766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1]25号)有关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薪字[1991]32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附件一)和《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附件二)。省政府皖政[1985]102号文印发的《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以及省劳动局劳资字〔90〕350号文印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表》同时停止执行。
执行新调整的工资标准以后,各产业类别划分以及涉及职工工资日常支付问题,如职工病事假工资、计件工资单价等,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待遇调整为: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72元,大专毕业生67元,中专毕业生58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84元。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至企业工作后,如一时难以明确职务,其临时工资调整为:博士生每月103元,硕士生96元。
企业合同制工人临时待遇调整为:从事技术工种的,培训期第一年每月46元,第二年51元;学制不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以及经过6个月以上对口就业前技术培训的人员,临时待遇按培训期第二年执行。
上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合同制工人培训期满后的定级,以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分配至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的正式工资级别,仍按省现行规定执行。
其他按照工资标准级别执行临时工资待遇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如技校毕业生、从事普通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等,其临时工资待遇以及定级,按新调整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纺织企业岗位工资标准在国家未作统一调整之前,可暂在我局劳资字〔90〕第175号文件规定的1-5岗工资标准基础上,均增加6元作为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同时,相应调整一线运转工人的计件工资单价。

四、工效挂钩企业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增资额今年可据实在挂钩基数以外单列,明年经批准后,相应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执行新调整的工资标准后,有关工效挂钩企业和国家二级企业工资标准劳动以及转为固定,仍按照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目前参照执行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可改按本地区同类型国营企业新工资标准执行。实行其他工资核定方式,如实行人均成本工资等企业,比照国营企业办法办理,工资来源渠道不变。

六、这次调整企业工资标准工作,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劳动部门备案。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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