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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1]51号
  • 【发布日期】1991-10-05
  • 【生效日期】1991-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的决定

(1991年10月5日吉政发〔1991〕51号)

为了严格贯彻国务院有关统一着装的规定,清理和纠正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都要把清理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工作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政令,自觉地维护党和国家威信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严格地抓好。各级政府和有关着装部门要把清理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建立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彻底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擅自统一着装和扩大着装范围问题。

二、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8〕50号)精神,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滥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1991〕24号)的要求,凡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着装,一律无效,要立即进行清理和纠正。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对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要认真进行清理。对于着装费中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和擅自提高着装费标准的超过部分,一律由着装人员按规定补交,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监缴。
(二)擅自着装的,限定在十一月二十日前摘掉领章、肩章、帽徽等标志,统一上交各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个人应负担的着装费,由省财政厅、审计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收费标准,予以收回。
(三)历史上就已统一着装的铁路、民航、邮电、航运等行业,也要进行对照检查。凡是自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应比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理。
(四)收回的各类着装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一律由同级财政收缴,审计部门跟踪检查。今后,凡是统一着装,不论资金来源如何都要事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审计范围。
(五)加强劳动保护待遇的管理。劳保服装制作必须按规定、按标准办理,不准以劳保规范化为借口,擅自统一着装。

三、严肃纪律。按国务院文件规定,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无权批准。国办发〔1988〕50号文件下发后仍自行确定擅自统一着装的单位,应向本级人大和政府做出说明或检查。对这次清理和纠正工作不力者,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外分。

四、凡是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统一着装的省直各部门,要负责本系统清理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的工作;各地自行确定的,由各地政府负责清理和纠正。省直各部门按系统,各地、市、州按地区于十一月底前将清理和纠正情况书面报省政府。

五、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监督和检查。今后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每年对统一着装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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