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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升挂和使用国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9-24
  • 【生效日期】1991-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升挂和使用国旗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升挂和使用国旗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 国旗法》)已于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年来,我省各地宣传、执行《 国旗法》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在升挂和使用国旗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认真执行《 国旗法》,现就升挂和使用国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国庆节前后,要在全省范围内对《 国旗法》进行一次再宣传。通过宣传,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教育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

二、按照《国旗法》规定,我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凡有条件的机关,除遇恶劣天气外,要坚持执行工作日升挂国旗的规定,并对升挂国旗做出切实的安排,落实人员、时间和所需器材。目前条件不具备的机关,要抓紧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实现。
省人大常务会、省人民政府驻地,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在前大楼顶部中央升挂国旗。
机场、火车站、海关等出入境场所,由其管理机构负责,作出适当安排,尽快做到每日升挂国旗。

三、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期间,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都应当升挂国旗。几个机关同驻一个院内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确定在一个显著位置升挂国旗。
省人民政府新城大院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升挂国旗,驻新城大院各部门不另自行升挂国旗;驻新城以外各部门,尤其是省外办等涉外机关应在各自驻地显著位置升挂国旗。
提倡各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期间升挂国旗。西安市内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节日升挂国旗由西安市政府安排落实。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由会议组织单位负责升挂国旗。

四、全日制学校,除寒、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全日制中小学还应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有关事项,由省教委布置落实,督促检查。

五、升挂国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位置、升降时间和方法进行,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和不合规格的国旗。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 国旗法》及升挂和使用国旗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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