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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促进区街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1]51号
  • 【发布日期】1991-08-10
  • 【生效日期】1991-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促进区街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决定

关于促进区街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决定

(穗府(1991)51号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

为了解决当前区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区街经济的发展,除继续贯彻《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区街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穗字〔1990〕36号)外,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安排和解决好区街工业、商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
(一)市规划部门已划给区街的工业生产用地,目前不具备条件成片征地建设的,可分批征地,分期建设,也可引进外资建设。对各区街工业、商业项目申请用地或报建,规划部门要本着“主动协调,优先办理,尽快批出”的原则处理。
市规划部门对区街工业历史用地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继续给予补办。补办历史用地不纳入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稳定租用私房、侨房作生产经营场地的区街企业的租赁关系。依法和经批准的关、停、并、分立、装修,以及与第三人联营、合作、承包、租赁,开设商场(市场)的区街工业、商业企业,在租赁私房、侨房作生产经营场地期间,不应视作租赁关系的改变。可继续维持原租赁关系。如租赁期已过,经房屋出租人同意,可依法延续租赁合同。鉴于目前私房、侨房的租金偏低,为了稳定其租赁关系,应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整顿铺面房屋租金的若干规定>的批复》(穗府函〔1991〕4号)和《印发<广州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6〕60号)等文件的规定调高租用私房、侨房的区街工业、商业企业的租金。
区街工业、商业企业租用近郊农村厂房的,可参照租用私房、侨房的办法处理。

二、解决区街经济发展的资金不足问题
(一)区街城市信用社仍维持现行的体制,即信用社在业务上接受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行政管理隶属区或街道。在巩固和办好现有信用社的基础上,越秀区是综合改革试点,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成立一至二家街道城市信用社。黄埔、白云、天河、芳村等四个区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基本具备开办信用社条件的,允许成立一家城市信用社。其余的待市联社成立后统筹安排,再适当发展一些。市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把区街城市信用社按比例管理与限额管理相结合的政策用好,鼓励其积极开展存款业务,使其逐步增强自我发展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区、街城市信用社上缴市联社的管理费的比例,待市城市信用合作联社成立后,由市体改委牵头与市联社和各区政府商定。
(二)加快各区解困房建设资金的周转。各区建设的解困房,由于市册的困难户无能力购房或不愿购房而空余的解困房,可用来解决区册的人均二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以提高解困房的使用率和加快资金的周转。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和市解困办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扶持区街发展外向型经济
(一)解决好“跟踪结汇”手续环节多,影响区街外向型经济发展问题。“跟踪结汇”的实施,有利于国家对外汇的宏观控制,但由于环节多,手续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街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为此,请市外经贸委会同广州海关、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市分局研究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扶持区的出口贸易工作,减轻区的负担。市外经贸委要根据各区出口贸易的实际,适当增加各区的出口指标额。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三资”企业项目建成后,按规定上缴的市政建设费,一年后经市外经贸部门认证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两种企业”)的,可退回给企业。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和市外经贸委商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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