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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发[1991]10号
  • 【发布日期】1991-08-02
  • 【生效日期】1991-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决定

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决定

(1991年8月2日黑发〔1991〕10号)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时期。当前,控制人口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非抓紧不可的地步。根据国家人口计划指标要求,我省今后十年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必须控制在11.70‰以内,计划生育率必须在现有的水平上提高11─15个百分点,实现这个目标相当艰巨。在人口出生高峰峰顶时期,能否实现我省人口计划生育,关键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能否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精神,确保我省国民经济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目标的实现。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度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定》和江泽民、李鹏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要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强烈的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克服“畏难、松劲”情绪,防止急功近利的思想和短期行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完成本地区人口计划的责任。党政第一把手是执行人口计划的主要责任者,必须亲自抓,并且要负总责;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继续推行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统计部门要负责对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检查的数据考核各地人口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得好坏,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完成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表彰奖励、晋级提干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权”。

二、纳入日程,形成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研究计划生育工作的例会制度。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后每年要研究一、两次计划生育工作,至少有一次向市、地主要负责同志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市、地一级每年要适时讨论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县、乡一级在经常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前提下,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研究人口形势,总结部署工作,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建立组织,齐抓共管
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党委和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的各方面都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把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为责无旁代的任务。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讨论制定《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做到各尽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地每年都要对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切实把各部门责任制落到实处。真正形成全党动手。全民动员,人人重视计划生育,人人为控制人口增长做贡献的局面。

四、稳定政策,依法管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现行政策和法规,做到不摇摆,不松动,不改变,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要增强各级干部的执法意识,健全执法程序,依法管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搞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复议应诉,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对病残儿鉴定、二胎生育指标发放、计划外生育费使用等工作的领导,杜绝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省里每年要进行一次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政策不落实、执法不严格等问题。

五、抓好后进,促进转化
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农村是计划生育的重点和难点,县、乡两级还约有20%的后进面,个别县的多胎率高达20%左右。这些后进地区不仅扯了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后腿,而且在群众中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后进、薄弱的县、乡、村实行重点管理,做好后进转化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明确分工,分片包点,促进转化。对那些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的村屯以及多胎率高的县、乡,要定出计划,限期改变面貌,愈期不能改变后进面貌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六、加强宣传,依靠群众
计划生育工作从根本上说,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要认真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条渠道,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础知识。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及各类高、中等学校要把基本国情、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做为一项教学内容,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和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之中。宣传、文化、新闻和广播电视等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舆论宣传的通知》(中宣发文〔1991〕6号)精神,大力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舆论宣传工作。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在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更好地发挥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七、增加投入,保证工作
省委、省政府决定,“八五”期间将全省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由目前的一点一五元逐年递增到二点一五元,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八五”期间计划生育事业费年递增率为15%的要求,逐年增加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加快县、乡、村服务网络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其宣传、技术、药具、培训“四服务”的作用,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各种控制人口增长有效措施的落实。

八、充实队伍,健全机构
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确保新形势下从严从紧控制人口工作的需要。要选派政治素质好、懂业务、事业心强的得力干部,充实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班子。为了稳定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要按黑政发〔1989〕144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解决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机构、编制问题和村级服务人员的报酬问题。对已经聘任的符合条件的乡(镇)计划生育助理,要经过严格的政治、业务素质的考核,逐步按有关规定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理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计划生育干部的坚强后盾,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对侵犯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服从全局,政策配套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时,要服从控制人口增长这个全局,要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相配套。凡是与计划生育政策相抵触、相违背的,要随时纠正。要把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各有关部门要在制止违法婚姻、早婚早育,实行优生、优育、优教,控制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等方面恪尽职守,采取措施,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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