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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城市蔬菜购销价格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1]39号
  • 【发布日期】1991-07-27
  • 【生效日期】1991-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城市蔬菜购销价格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城市蔬菜购销价格的通知

(1991年7月27日吉政发〔1991〕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置,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四年以来,我省城市蔬菜价格本着先小城市,后大城市;先外进菜,后大路菜;先小品种,后主要品种,陆续放开。目前仅有部分大中城市确定3-6个管价品种,而且有的品种只管旺季,不管全程。省管价品种只限于秋白菜一种。由于贯彻“管放结合,少管多放”的原则,实行多家经营,市场发育较为成熟。这种产销形式,促进了蔬菜生产的发展,繁荣了市场,方便了群众,价格也比较平稳。但由于保留少数管价品种,财政仍担负着国营商业蔬菜经营的亏损补贴,而且补贴日益增加。为进一步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满足人民生活多层次的需要,减少财政负担,根据省委五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下半年开始,全部放开城市蔬菜购销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蔬菜全部品种的购销价格,取消现行的蔬菜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利润率等作价规定。所有蔬菜交易实行买卖双方协商定价。具体放开时间和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策。

二、实行多渠道经营。除蔬菜公司经营蔬菜外,鼓励符合条件的集体、个体继续经营蔬菜,鼓励菜农进城卖菜,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如建立蔬菜批发市场、农商产销联合体等,搞活蔬菜流通。

三、建立风险预备金制度。蔬菜价格放开后,各级财政用于蔬菜的补贴,暂不收回,作为这项改革的风险预备金。风险预备金在财政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以调节副食品的生产和流通,保持其价格基本稳定。对于蔬菜企业建立和完善蔬菜批发市场以及保持菜窖等经营设施完好所必需的费用,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要继续予以必要的扶持。

四、逐步转变蔬菜公司的职能。国营蔬菜公司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成为独立的经营实体;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管理,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要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五、稳定蔬菜生产。蔬菜生产的稳定是放开蔬菜价格的前提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蔬菜生产的领导,加强蔬菜基地建设,尽快制定菜田管理办法,保证菜田建设基金用于菜田建设,以稳定菜田面积。要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好品种结构,提高蔬菜质量,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

六、加强蔬菜市场管理。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蔬菜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要加强蔬菜市场管理,鼓励公平交易,打击不法经营,使蔬菜市场最终成为开放、有序、统一、畅通和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

七、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做好蔬菜放开后的具体工作。对今年的蔬菜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特别注意今年秋菜生产和市场动向,以平稳过渡。要做好深化蔬菜价格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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