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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楼房设置电话管线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0705
  •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1]53号
  • 【发布日期】1991-07-05
  • 【生效日期】1991-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楼房设置电话管线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楼房设置电话管线的暂行规定

(1991年7月5日长府发〔1991〕53号)

为把我市电话管线的建设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现对新建楼房电话管线设置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公益性楼房和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都必须按要求设置楼内电话管线设施。

二、为保证我市电话发展规划的实施,今后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设计时,应同时委托楼内电话管线设施的设计。凡有内部电话交换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委托电话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不设内部电话交换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电话管线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并经市电信局会签。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做到电话管线与建筑物同步进行。竣工后,电话管线工程部份市电信局参加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图纸送市电信局一份备案,供安装电话和维修时使用。

四、建筑工程因设置电话管线设施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费用之内,计入工程成本。

五、凡设有电话管线设施的建筑工程,电信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线设施的效能,杜绝由电杆拉线的现象,做到电话安装规范化、标准化。

六、凡不按本规定设置电话管线设施的,市建委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市规划局不予放验线,市电信局不予安装电话。

七、本规定发布前形成的乱拉乱设电话管线的状况,市电信部门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改造所需的设施费用由市电信局和有户共同承担。

八、本规定由市电信局会同市建委、规划局共同组织实施。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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