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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1]43号
  • 【发布日期】1991-06-28
  • 【生效日期】1991-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桂政发〔1991〕43号1991年6月28日)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并为了一世纪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贯彻落实这项决策,促进我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战略地位与作用的认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12号)颁发以来,我区职业技术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高中阶段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数与整个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数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11%升到1990年的42%,中等教育结构有了明显改善;初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也得到广泛开展。这对提高广大工农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区职业技术教育仍很不发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还不适应。受到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不多,劳动者技术素质普遍偏低,这种现状在农村尤为突出。一些部门和地方,还存在着不重视职业技术教育、轻视培养中初级技术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社会上还存在着鄙视或忽视职业技术教育的传统观念;职业技术教育管理体制尚未理顺,配套的法规和政策还未完善;职业技术学校办学经费不足,条件较差,水平不高;有些学校的服务方向、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同我区实际需要结合得不够。这些困难和问题,明显地制约着我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必须认真解决。
职业技术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桥梁。今后10年,是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的时期。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对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造就一支既有社会主义觉悟又有较高职业技能的劳动技术大军,巩固社会主义阵地,振兴我区经济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术教育战略地位和作用认识,从振兴广西的大局和民族的未来出发,把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放在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把本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今后10年,在积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使城乡劳动者都得到程度不同的基本的职业技术训练。特别是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行业,要逐步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形式多样、长短结合、职前职后衔接,与基础教育、成人教育相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到1995年,农村每30户农户、乡镇集体和个人企业中每25名职工中有一名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毕业水平的技术骨干,每个农户有一两人掌握劳动致富的实用技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不断提高初、中级人才比例,并逐步做到按岗位规范要求持证上岗。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八五”期间要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切实办好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深化改革,突出技能训练,办出水平和特色,并采取切实措施,办好一批能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同时,发挥学校多功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按需施教,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要根据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商定发展规模和速度;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容量,在保证完成国家招生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举办职业高中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要调整专业结构,拓宽服务面,积极为城乡多种所有制培养中、初级人才。职业高中要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逐步发展,专业结构要做到稳定性与应变性相结合。农村职业高中的专业和课程设置要适应当前农村生产水平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需要,致力于为农村建设培养人才。“八五”期间,区辖五市及少数经济较发达的县以发展职业高中为主,其余每个县要认真办好一两所职业中学。普通高中办得过多的市、县,要适当调整,改办成职业高中或综合中学。通过五年或稍长一些时间的努力,使全区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人数超过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
(二)普通中小学要因地制宜地在适当阶段引进职业技术教育因素。(1)切实执行教学计划规定,小学上好劳动课,初中上好劳动技术课,高中开设职业技术选修课。(2)根据学生生活环境、实际经验和认识规律,切实加强各科应用性内容的教学,加强教育同当地生产、生活的联系。(3)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积极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4)在适当年级开设职业技术指导课和职业选修课,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较低的地区,小学高年级就应增加一些与当地生产联系密切的实用技术知识教育和职业训练。(5)从城乡实际出发,对学生进行分流教育。高中可在高三分流,对一部分学生进行定向性或预备性的职业技术教育。农村初中可分别采取“三加一”、初三分流、四年制渗透职业技术内容等多种形式,发展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6)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要适应发展职业初中,并纳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范畴,从小学高年级就应注意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早期结合,增加一些与当地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实用技术知识。
(三)大力发展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在城镇,各部门各行业都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岗位职业技术培训。在农村,要对回乡中小学毕业生和青壮年进行短期实用技术培训。逐步推行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城乡都要努力办好各种培训机构。乡、村两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各级职业技术学校挖掘潜力,承担短期职业技术培训任务。成人教育要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重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各级农民技术学校要和当地的职业技术学校一起形成农村的技术培训网格。
(四)积极探索和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对现有职业大学要进行改革和调整,逐步办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举办行业性的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学校,主要培养技艺性强的人员和高级操作人员。
(五)鼓励社会各方面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规积极兴办职业技术教育。在各级发展行业、企事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在城市,除政府举办部分学校外,主要由行业、经济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在农村,以县(市)人民政府办学为主,辅以乡镇和经济部门、企事业单位自办或联办,还应支持乡镇和有技术经验的专业户、个体户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同时,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举办职业技术教育。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政策,推进职业技术教育发展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在人才培养、劳动就业方面要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促进。在城镇,未经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达不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就业、上岗;在农村,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招工及从事业技术性生产或承包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经过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今后,各单位招工必须首先从专业对口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录优用;联办职业中学的毕业生,原则上由联办单位录用。社会招工,对专业(工种)基本对口的职业中学毕业生,可免予考试。对不执行“先培训、后就业”政策的招工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不给招工招干指标,不予办理录用手续,银行不予提取新增职工工资。
(二)要树立新的就业观,改革中专、技工学校的招生和分配制度,按照“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广开就业门路,向城乡多种所有制特别是广大农村输送人才。要积极引导农业中等专业学校和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回乡就业,建设家乡,使他们成为劳动致富的带头人和科学技术的推广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自谋职业和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应给予鼓励和扶持,在核发营业执照、贷款、信息、项目经营、专业生产、农用生产资料和销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乡(镇)、村使用或聘用干部、技术人员及乡镇企业人员时,应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高中后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择优挑选。
(三)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合格标准,由劳动部门会同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等对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各类培训结业生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录用、上岗及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在农村。逐步建立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中学、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各种农业培训机构以及经过“三后”教育的学生或学员,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对成绩和水平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并可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为农民技术、技师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教育、农林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积极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对办学单位的权益应予照顾。招收新生时,对办学单位的职工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办学单位需新增职工时,对其在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子女,应优先照顾。

四、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一)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经费仍按现行来源渠道不变,但综合定额标准要随着财政的增长而有所提高。各主管理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经费时,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建设。
(二)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中学的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各级人民政府要列入本级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统筹安排,并予以保证。职业中学进行职业技术训练所需投资较多,学生平均正常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中学,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部门办的职业中学所需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在部门有关经费中列支;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办的学校,所需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则由办学双方共同负担。
(三)中小学开展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所需的投资,应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给予保证;各类短期职业技术培训所需的经费,各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职业技术教育专项补助要逐年增长。市、县人民政府也要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费,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各级人民政府筹措的教育经费,应确定适当利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五)企业在生产发展基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本企业的职业技术教育。企业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必须列有专项的培训经费。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职业中学毕业生时,学校可适当收取培训费。
(六)中等专业学校(除师范以外)、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应收取学杂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
(七)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都要结合教学实践活动,大力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园经济和校办产业,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偿技术转让活动,以增加学校的收入,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待遇。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基地建设
(一)建设一支素质良好、数量足够、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职业技术教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多渠道解决专业课和技能课师资的来源,使培养和培训、专职和兼职结合起来。专职教师,通过依托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或举办职业技术师资班培养,选调适合任教的专业人员担任,或选送在职文化课教师和选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毕业生经进修培训后担任;兼职教师,可从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中聘任。师范院校应开设一定的职业技术课程,使毕业生都能承担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任务。对选调到学校任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享受教龄津贴和10%的补助工资;在评定职称时,其原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作为教学工作年限一并计算。
(二)加强教材建设。职业技术学校的教材除国家统编的以外,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力量,积极编写有关乡土教材;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编一些补充教材。中小学开展劳动技术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教材,要联系本地生产、生活实际,加强针对性,突出适用性。
(三)切实加强实验实习基地的建设。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以及参与办学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解决。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划拨一定的土地、山林或水面给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及中小学作生产实验实习基地。

六、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都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按需施教的原则,在教育思想、培养目标、办学模式、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招生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入改革,进一步密切学校和当地经济、社会的联系,增加职业技术教育的适应性、应用性和实用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要合理规划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城乡职业技术学校和专业的布点,一般应在地、市、县范围内统筹规划。在农村,学校要面向“大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乡镇企业等),服务“大农业”,主要开设与当地经济开发、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专业,也可举办农村急需的以推广“短、平、快”项目为内容的职业技术培训班;要与农村实施“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丰收计划”相结合,建立农村联系点,进行技术辐射,使学校成为农村推广农业新技术的试验基地、示范场所和推广中心。在城市,要加强关键岗位及主体技术工种工人的培养,积极办好适应城市商业和各类服务业务发展需要的职业技术教育。
(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都应从振兴当地经济出发,建设起教学、生产、科学实验、技术推广服务一条龙的教学体制,采取校厂(场)结合的办学形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既上学又“上岗”,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训练实际技能,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要认真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自治区教委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办学条件的规范要求。“八五”期间,所有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部要按照有关要求,充分完善办学条件。要按照长短结合、以短为主的办学原则,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做到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七、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德育综合改革和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德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把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重要工作内容,协调各类职业技术教育,统筹安排其布局、专业(工种)设置、招生、毕(业)业生就业安置及中长期规划等有关问题。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部门或成立相应的机构,以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和统筹。
(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必须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办好。(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制定有关政策,并在教育业务上负责管理和指导。(2)各级计划部门,要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教育、人事和劳动部门做好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招生计划。(3)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保证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按一定比例增长,并监督和检查经费使用情况。(4)各级经济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办学的积极性,发动、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岗位培训,并在办学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5)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先培训、后就业”政策的实施,搞好劳动就业需求预测,加强对求业青年的择业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用好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配备好学校领导班子,充实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和职业技术教育管理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把校长负责、党组织的监督保证、师生员工的民主管理和社会参与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职业技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
(四)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的立法工作,制订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评估标准,逐步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学校,并给予鼓励。对办得好的乡镇文化技术学校、各种培训机构和引进职业技术因素较好的中小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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