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扩大利用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0]84号
  • 【发布日期】1990-12-27
  • 【生效日期】1990-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扩大利用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辽宁省扩大利用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1990年12月27日辽政办发〔1990〕84号文批转)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扩大利用外资,加快工业技术改造,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扩大利用外资专项,是指国家批准我省扩大利用外资四亿美元规模的项目(以下简称外资专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利用外资专项兴办的项目。

第四条 对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扩大利用外资专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经贸、财政、税务、外汇管理和海关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扩大利用外资专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下同)规模,必须优先列入计划。年度计划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下达。

第六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不论是否创汇、盈亏,均实行分项目核算,综合偿还贷款。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十五年内,新增加的利润、所得税、折旧费,全部用于偿还外资专项贷款。企业还清项目贷款本息后可按国家规定提留。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以产品税、增值税偿还外汇贷款。

第七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对下列各项予以减免:
(一)固定资产投资免征建筑税;
(二)进口设备、材料(不含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按国家优惠规定,免交各种基金,免购债券。

第八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委托省建设投资公司承包经营,并负责资金的转贷、发放贷款、回收贷款、对外偿还贷款。贷款还清本息后,其盈余部分,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留利,项目所在市按30%分成(属于中直、省直企业的项目除外);承包公司按投资额收取0.5%的管理费(含利用外资专项部门的管理费用)。

第九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产品出口和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设备、零部件、材料的进口,均由承包公司负责组织;承包公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外贸公司代理。

第十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出口产品取得的外汇,全额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生产的产品可以替代进口产品的,征得经贸、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纳入进口计划替代进口产品,由承包公司收取外汇。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有关利用外资的其他优惠政策,均适用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原则上适用本办法,但应保障外商享受国家规定的权益。

第十四条 沈阳市、大连市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还贷,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对利用外资专项兴办的项目,有关财政、税务、经贸、外汇、关税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