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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蔗糖生产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0]117号
  • 【发布日期】1990-11-15
  • 【生效日期】1990-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蔗糖生产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蔗糖生产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15日桂政发〔1990〕117号)

为了妥善处理工农商财之间及上下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蔗糖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现根据糖价调整后的情况,本着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工农业生产出发,对我区有关蔗糖生产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原料蔗收购价格。我区今年春已向农民宣布原料蔗收购价格每吨提高十五元,从1990/1991年榨季起兑现给蔗农。具体执行办法,按区物价局《关于提高原料蔗收购价格的通知》(桂价字〔1990〕21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甘蔗奖售粮食、化肥问题。此次糖价调整后,给蔗农奖售粮、肥政策(指奖售标准与价格)仍按原规定不变,但财政补贴部份改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
关于甘蔗奖售粮食,原定“一半奖现粮,一半补差价款”。奖售现粮部分仍由区粮食局负责下达兑现给蔗农。以种蔗为主的国营农场,奖售甘蔗的补助粮,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原核定交售原料蔗基数,超基数每吨原料蔗由区粮食局奖售玉米五十公斤作饲料粮)。奖售粮补差价款部分,原定每五十公斤补五元七角七分五厘,改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甘蔗奖售粮收取粮食保管费的办法,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文执行。
关于甘蔗奖售化肥。甘蔗奖售所需的化肥,国家统配的甘蔗用肥和调糖补助肥,按国家调拨价加区物价局审定的经营费率作价,由区糖业公司会同区农资公司按进厂原料蔗数量分配到机糖厂,不足部份,由各糖厂作出计划,仍由供销社系统负责组织购进议价肥供应糖厂。糖厂按平价奖售给蔗农。议转平的差价款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农资公司供应的议价肥的价格由区物价部门核定,尽量做到相对稳定,减少浮动,并要保证供应,不误农时。
1988/1989年榨季糖厂垫付的化肥差价款,仍由区财政厅负责结算归还糖厂。自治区历年拖欠糖厂的蔗奖肥数,以后逐步兑现。自治区兑现上述肥料的资金来源,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和桂政办〔1990〕22号文规定办理。商业让利(包括每吨糖给糖厂让利三十元,给兑现化肥让利二十五元)执行到1989/1990年榨季止。

三、关于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提取和分配使用问题。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提取标准按农业部、轻工业部、财政部《关于提取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1988〕农(农)字第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吨糖提取三元,计入糖厂糖料成本。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分配比例及管理使用部门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文规定不变。从1989/1990年榨季起,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分配比例为:县(市)占60%,地、市20%,自治区20%。糖料技改费统归各级蔗糖生产管理部门掌握使用。要专款专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关于食糖调留比例问题。各机糖厂所产的食糖,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文件规定的调留比例执行,即自治区收购88%,糖厂留6%(含给蔗农的返销糖)、县(市)留4%、地、市留2%。上述三部分留糖,所需的蔗奖粮、肥,如同自治区收购部分一样,按上述规定办法给予兑现。各级政府留糖所得收入用作蔗糖生产专项基金问题,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文规定办理。
经自治区批准,允许放开自销、来料加工及横向经济联合引进资金的糖厂所产的食糖,仍按原有文件的规定执行。甘蔗来料加工,只限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不含以种蔗为主的国营农场)的自产甘蔗。

五、关于酒精管理问题。糖蜜酒精调留比例仍按原规定不变,即计划生产的酒精上调自治区50%、上调地、市10%、上调县(市)10%,糖厂自留30%。糖蜜酒精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价格由区物价局和区糖业公司另行通知。糖厂自留和超产的酒精价格放开。经批准为横向联合的酒精新建车间和扩建新增能力部分,从投产当年起放开自销三年,尔后再纳入全区安排。
以上规定从1990/1991年榨季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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