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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加强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决定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11-10
  • 【生效日期】1990-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加强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决定

海南省加强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决定

(1990年1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但最终还是要靠科学技术解决问题。因此,要大力提倡科技兴农,尤其要大力抓好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为了使这项工作落实并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根据《 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78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
近十年来,我省农业科技成果有四百多项,国内外也有许多适用于本省的农业科技成果,但相当一部分还没有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应用这些成果是近期科技兴农的重要内容。根据本省的实际,近期内,着重推广以下适用科技成果:
中低产田综合治理技术;各种农作物、畜禽、水产的优良新品种、新组合,重点是杂交水稻、玉米等新品种、新组合;各种作物的优化耕制度和综合配套栽培技术;琼海县水稻耕作制度改革经验;有机肥的积集制作、使用技术;化肥的科学施用技术;节能、节水灌溉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畜禽疫病、鱼病的综合防治技术;畜、禽、鱼、虾、蟹等优化配方饲料及科学饲养技术;海、淡水精养技术与近海资源保护增殖技术;农副产品特别是橡胶、胡椒、椰子、菠萝、芒果、反季节瓜菜等保鲜、加工、贮运技术;适用农机具的应用配套技术;沼气制作使用技术、节能技术;速生丰产林、防护林栽培与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木麻黄和桉树无性繁殖技术等。
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安排好上述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扎扎实实抓落实,抓出成效来。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科技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科技成果向生产转移前的试验、示范和提供服务基地的前期基础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
我省现有的农业科研、技术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很不健全,必须逐步改变这种状况。
在充分发挥华南热作两院和海南大学农学院以及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作用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省农业科学研究院,并使其担负起全省重点农业课题的研究和攻关,制定全省农业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引进、鉴定、推广国内优良品种的任务。
农业科技能否转化为生产力,关键在于及时有效地把先进的适用技术送到农民手中。为了便于协调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省将建立农业推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市、县农业局应有一名副局长兼任本市、县科协副主席。各市、县可在编制内调整人员,建立高效精干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由市、县农业局一名副局长和科协一名副主席分别兼任服务中心的主任和副主任,并从市、县农业局划出一部分农业技术干部,专抓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市、县,乡(镇)一级的农业技术推广站也要建立起来,每站可配备三名至五名农业技术干部(在编制内调剂),并在办公地点和宿舍,以及必要的测试设施。管区一级至少配备一名农民技术员(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自然村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户和联系户。市、县以下(含市、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集中精力做好农业推广工作。省人民政府将于近年内拨出专款解决农业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费用。同时积极支持以农业为主体,农民技术员、科技人员为骨干的各种专业科技协会和技术研究会,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农民技术员要积极扶持培养,逐步壮大这支队伍。对有事业心,又掌握一定专业技术的农民,经必要的考核,可以授予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等职称。

三、深化改革,引进竞争机制,鼓励各级农业科学技术机构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物资等方面大力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各级农业科技机构要深化内部改革,为生产者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农业科技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同时,对农业科技机构、技术开发企业及企业联合的科技生产联合体经营农业技术商品,各有关部门应在税收、贷款和优质产品出口配额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农业技术集团承包是近两年推广农业技术的一种新形式。我省一九八九年下半年已经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并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要继续加强领导,总结经验,坚持下去。各级领导要亲自负责,把财政、金融、物资、商业、代销、科研、教育和农垦等单位与技术推广部门的力量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大规模推广农业科技的整体力量,在条件允许和群众乐意接受的前提下,开展各种作物的技术承包。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把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利益、风险与承包效益紧密挂钩,使技术集团承包工作不断完善,健康发展。总之,要继续深化改革,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改变经济上单靠财政拨款的办法,促进农科机构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

四、进一步稳定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农业科技队伍。
提倡科技兴农,首先要稳定和发展农业科技队伍,尤其是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农业科技队伍。但我省农业科技队伍力量薄弱,且队伍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变这种局面。
要建立科技人员待遇和贡献挂钩的机制,全面实行农业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技术职务聘任制,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机构以及有关院校,在完成上级交给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各种技术有偿服务所得纯收入不上缴,其百分之五十用于改善单位的工作条件和发展科技事业推广事业,百分之二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百分之三十作为成果创造者(包括直接参与技术服务人员)的报酬。个人酬金收入,可不计入单位的资金总额;科技人员在完成承包科研项目后,可以从节余经费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承包提成,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奖励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业余兼职创造成果记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新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对在科技兴农中成绩显著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也要给予奖励。
农业科技人员到老、少、边、穷地区从事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应予鼓励,可保留其城市户口,家属留城的保留其住房。生活待遇由聘用单位从优确定。
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农业科技队伍。为了发展壮大基层农业科技队伍,从一九九○年起,鼓励国家计划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带指标、带经费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
在发挥现有农业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同时,要择优录用一批农民技术员充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加强农业科研和农村教育,广泛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我省农业科技水平和农民的素质。
省科技厅在科研项目安排上要增加农业课题的比例。华南热作两院、海南大学农学院、省农业科学研究院等对农业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要联合攻关。省人民政府将拨款予以支持。农业、农垦、科技等部门要切实组织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服务工作。
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是科技兴办的重要措施。因此,要加强农村教育,广泛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对农村知识青年的教育和培训尤其更为迫切和重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办好农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经干校、农业职业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为农村青年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素质。

六、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不断增加农业科技投入。
提倡科技兴农,必须广辟资金来源,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在不断增加农业投入的同时要采取对农业科技倾斜的政策。今后,国家下拨我省的科技攻关项目、新技术开发项目、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丰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都要向农业科技倾斜。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项目,要安排专项贷款或低息贷款。省、市、县政府要按规定建立的农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农业科技投入。省要在农业投入中按一定的比例建立农业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推广应用。此外,积极开展国内外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同时要鼓励各社会团体、组织和农民投资于农业科技事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外引内联,办好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基地,特别要办好南繁育种基地,以满足省内外对杂优水稻、玉米种子的需要。

七、切实加强对科技兴农工作的领导。
科技兴农是我省经济建设的一项带有战略性的重要任务,各级领导要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检查督促,开展评比,切实加强领导。对已经选配科技副县长的工作要进一步总结完善。三年内,每个县都要配上科技副县长,乡镇一级管农业的领导要由具有一定农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或者比较内行的同志担任。除了农业科技部门要集中精力抓好科技兴农工作外,教育、计划、财政、税收、商业、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帮助,共同努力,促成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等有机结合并广泛开展,使其快出成效。
科技兴农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光荣历史使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狠抓落实,并不断总结经验,使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广大科技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团结奋斗,群策群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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