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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9-15
  • 【生效日期】1990-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五日)

为了治理整顿我省医药市场秩序,省政府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发了《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政发〔1989〕46号文件)。一年多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努力,全省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已初见成效,基本上查清了全省医药批发机构的情况,撤销了一批不符合规定的批发机构,加强了医药市场的监督管理,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国营医药商业主渠道的作用得到了加强。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搞好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领导。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和省政府苏政发〔1989〕46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是进一步搞好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基本依据。必须按照这个文件精神,统一认识,统一步调,丝毫不能动摇。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一定要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医药、卫生、工商、物价、公安、商业、税务等部门要紧密协作,齐抓共管,善始善终地搞好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

二、这次整顿的重点是医药批发环节。医药商品的批发业务必须由国营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原来从事药品批发业务的国营商店和供销社,由省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可以受市、县国营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委托,继续从事药品代批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集体、个体均不得经营医药商品的批发业务。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在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医药商业网点建设,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证供应。
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这项工作由省农林厅会同省医药管理局负责。
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是医药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药市场的治理整顿要与整个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结合起来进行,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国中医药经〔199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生化药品、血液制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医院自配制剂,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复查、验收,重新核发“两证一照”。具体办法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2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医药联办字〔1990〕3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以及“两证一照”不全的,一律不准生产、经营药品。
外商投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也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省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逐步理顺我省医药管理体制,加强医药市场管理,建立新的医药流通秩序。省医药总公司已挂了省医药管理局的牌子,是省政府管理医药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的医药管理工作。省辖市尚未建立医药管理局的医药主管部门要增挂医药管理局的牌子,行使医药行业管理职能。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县一级医药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由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医药行政管理的职能。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理顺医药管理体制。

五、军队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按照《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省政府苏政发〔1989〕46号文件精神进行治理整顿。

六、改善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药部门要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改善经营作风,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为医疗服务的思想,努力改进服务态度,确保医药商品的正常供应,坚决制止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要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不法行为和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以上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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