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依法加强对 全省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依法加强对
全省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8月3日)
国务院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今年元月,省政府批准由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针对全省性社团组织过多过滥、多头审批或不经批准登记、擅自成立等情况,我厅专门下发社团成立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四月十八日的《陕西日报》上发布公告,宣布成立社团组织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否则,擅自成立社团组织将视为非法。但是,目前仍有不少单位擅自成立社团组织,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产生不良影响,给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干扰。为维护《条例》的严肃性,依法加强对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防止非法社团或有人利用社会团体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现就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已成立和新成立的社团组织,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复查登记和审批登记手续,不办理复查登记和未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将视为非法组织,民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公告,并责成其自动解散。
二、凡申请成立社团组织,经有关业务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民政部门不予受理和登记。负责审查的业务主管部门,不是批准社团成立,而只是对该社团的资格认证,其批准权属于负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
三、凡全省性社会团体要求新闻报道、出版刊物、刊登广告、领取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需验证省民政厅颁发《陕西省社会团登记证》或《陕西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及其批复文件后,方可予以受理。
四、所有全省性社会团体要求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需验证省民政厅颁发的《陕西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陕西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和《社会团体雕刻印章证明书》、《社会团体开立银行帐户证明书》后,方可予以办理。
五、全省性社会团体的范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凡名称冠以“陕西省”、“全省”、“秦”字等字样,无论有无行政、事业等类别编制的某某某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均属全省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之列。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各地市、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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