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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0]43号
  • 【发布日期】1990-07-04
  • 【生效日期】1990-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1990年7月4日皖政〔1990〕43号)

国务院《 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国发〔1990〕12号文件)下达后,省政府已委托省农经委就贯彻问题作了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规定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和比例。农民除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外,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和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承担一部分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是应尽的义务,要教育农民积极完成。其中,以乡为单位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提留办法和使用方向严格按国发〔1990〕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县农经委还应于年初提出分乡、镇的集体提留和统筹费限额,列入本县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划下达,各乡、镇不得突破。集体提留和统筹费,全年统算统收,严禁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时借机扣款。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每个农村劳力每年平均负担二十五个标准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其中义务工应不超过十个标准工。

二、坚决纠正农民不合理的负担。本应由上级部门办的事,而以集资赞助、捐款名义要农民出工出钱;本应提供无偿服务,而巧立名目向农民收钱;本应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拿钱,而转嫁到农民头上;举办超出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民又不受益的事项,而强行向农民摊派,等等,都属于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明令取消。为避免重复收费,一种合理收费只能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收取。开展专业承包,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不得对农民作硬性规定,更不允许将承包风险都加在农民头上。要严格控制村、组干部职数和报酬标准,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
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同村、组干部的切身利益和县、区、乡(镇)干部的晋级、奖励挂起钩来,凡是农民负担超过定项限额,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区、乡、村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提级、晋升,单位不得评为先进。

三、坚持一个漏斗向下、防止政出多门。我省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农经委(农经管理站)负责。当前,农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时间对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或规定,都必须经过同级农经委(农经管理站)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任何部门不得自行下文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以及巧立名目集资、摊派、募捐、赞助筹。

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各地都要抓紧建立健全集体提留和统筹费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提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定期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和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任意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五、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密切联系群众的切实步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经常性的宣传内容。农村基层组织也可运用开会、有线广播、黑板报、布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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