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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工作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6-06
  • 【生效日期】1990-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工作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工作管理的通知

(1990年6月6日)

为了切实加强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清理整顿,现就对罚款和没收财物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0年六月起,全省统一实行“亮证执罚”制度。凡执行各种罚没公务的执法人员(依照税法规定为国家组织收入的税务部门除外),必须着标志服或佩带明显标志,出示执罚公务证件。凡以文件形式履行处罚权的机关,要在文件中注明本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

二、全省所有罚没执法机关,都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对罚没活动的登记审查,领取《陕西省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陕西省执行罚没公务证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查执法机关申报的罚没项目、罚没标准和执罚依据,维护合法罚款、取缔非法罚没活动。

三、执法人员执行罚没公务,必须使用省财政厅(西安市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罚没现金收据和实物收据,并加盖执法机关财务公章。凡是罚没凭证不同时具备财政机关罚没监制章和执法机关财务公章的,一律无效。

四、各级罚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秉公执法,严守法纪,文明执罚。严格按规定的罚没范围、项目和标准办事,不得越权罚没。要严格区分执行正当罚没公务和乱罚款的界限,既要杜绝乱罚款,又要按规定严肃执行罚没公务。

五、各级罚没执法机关要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建立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对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及时如数上缴国库。凡贪污、挪用、截留、坐支罚没款物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为了加强对执罚工作的监察监督,对各监察、纪检、财政、审计及财税大检查办公室配发《陕西省执法罚没公务监察证》。凡在罚没活动中不执行本《通告》精神的,被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罚,并可及时向各级监察、纪检、财政、审计及财税大检查办公室和整顿乱罚款办公室举报或申诉。各有关机关要认真查处,严肃追究。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罚没工作的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罚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要配备或确定罚没专管人员,加强对罚没工作的整顿、管理。

八、社会各界、各机关、厂矿、单位要广泛宣传动员,大造舆论,发动群众,实行社会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乱罚款的现象,为实现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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