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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外国记者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0]62号
  • 【发布日期】1990-06-02
  • 【生效日期】1990-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外国记者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外国记者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6月2日黑政发〔1990〕6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记者在我省境内采访活动的管理,为其开展业务提供方便,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事办公室)受外交部的委托,主管本省外国记者采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须事先征得省外事办公室的同意。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单位一般不主动邀请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有特殊需要者,须向省外事办公室提出报告,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外交部审批(不含常驻记者到开放地区采访)。报批获准之前,不得发出邀请。

第四条 外国记者来华签证,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外交部通知核发。我省境内各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向外国记者颁发签证或入出境证件。

第五条 外国常驻记者来我省开放地区采访,须事先向省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来我省开放地区采访,须由接待单位商省外事办公室并经同意。

第六条 外国常驻记者来我省非开放地区采访,须向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外交部商省外事办公室和省军区审批。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来我省非开放地区采访,须由接待部门征得省政府和沈阳军区或总参作战部同意,报外交部审批。
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安排外国记者赴非开放地区采访。

第七条 接待部门经批准接待外国记者采访,应拟定接待计划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并严格履行接待计划。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人,对外国记者合法的正当的采访活动,应热情接待,提供方便,不得借故推托或拒绝。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凭省外事办公室同意的接待计划或电话通知接受采访。在采访前,应认真做好准备;在采访中对外国记者的合理采访要求,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尽量予以满足;对其不合理的要求,应婉言拒绝。

第九条 省外事办公室是我省指定的可以接受外国常驻记者电话采访的单位。其它单位未经省政府和省外事办公室授权,不得接受外国记者的电话采访和国际长途电话采访。

第十条 遇有省内突发性重大事件,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范围加强对外国记者的管理,严格控制其活动。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对外报道口径,经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发表。如不允许外国记者采访,公安部门应加强对现场的控制。

第十一条 旅游部门应加强对以旅游者身份来我省的外国记者的管理,防止其从事采访活动。邀请外国记者来我省报道旅游事业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记者,接待人员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外事和国家安全部门。上述三部门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不具备采访资格的外国人,由公安或国家安全部门处理;有合法记者身份的人,由外事部门或会同公安部门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公安和外事部门在现场可视情节轻重,扣留其护照或“外国记者证”,没收其文字采访、照像、录相资料,令其听候处理。一般不扣留或没收照像机、摄像机等采访等器材。

第十三条 接待港澳台记者来访,参照本规定执行。各部门邀请港澳台记者均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政府审核后,分别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并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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